问题 | 青岛市流产假规定是什么 |
分类 | 劳动纠纷-劳动保障 |
解答 |
一、青岛市流产假规定是什么 根据相关法规,关于人工流产带来的病假规定如下:若员工在享受医疗期的过程中度过了三个月的期限,那么将按照法定的六个月病假期内累计的休养时间进行计算;若是其享有的医疗期长达六个月,那么亦可依照合法准则在十二个月内累计的休养时间来计费。 此外,对于孕期尚未达到四个月便进行了流产手术的女性员工而言,她们有权享有为期两周的产假;而当孕期超过四个月时,流产的女性员工可以享有共计约为两个星期的分娩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二、青岛市生育津贴怎么领 关于领取生育津贴的详细步骤为您列举如下:首先,在您成功怀孕后,请携带户口本、结婚证以及个人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前往单位委托办理生育保险业务的负责人处进行生育保险就医登记的办理,同时亦需明确您选择作为产前检查及分娩地点的医院。 其次,请务必关注并了解需办理准生证的流程。随后,当您决定生产之时,建议您携带已完成的就医登记表格至医院以便社保部门与医院完成核实工作,从而便于后续的生育保险结算事宜。最后,在新生儿顺利诞生后,建议您尽快办理独生子女证,然后携带就医登记表、出院小结加盖公章证明、结婚证及个人户口本、身份证等相关证件,由单位负责医保事务的公职人员亲自至社保局申请生育津贴的领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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