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是否可以见人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一、取保候审是否可以见人 在实施取保候审的法律规定中,明确指出犯罪嫌疑人可以与他人进行适当的接触和交流,然而这同样需要遵循特定的法律规定。 在取保候审期间,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人员必须经过执行机关的批准方可离开其所在的城市或县区; 若其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有所变更,则需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执行机关进行报告; 在接到传唤时,应立即前往指定地点接受询问; 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提供证言; 也不能销毁、篡改证据或者串通口供。 通常情况下,被取保候审人员与亲朋好友的正常见面是被允许的,但是如果这种见面有可能影响到案件的调查、审查起诉或者审判过程,或者可能给被取保候审人员带来负面影响,那么执行机关有权对此类见面进行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可在遵守特定法律条件下与他人交流。 他们需获批准才能离开居住地,及时报告个人信息变动,应传唤即到,并禁止干扰证言、销毁证据或串供。 通常,与亲友见面允许,但若可能影响案情或当事人,执行机关可限制此类接触。 简言之,自由有限,需合法合规。 二、取保候审期间能折抵刑期吗 在取保候审期间内并不计入刑期。 根据相关法条所明确规定,若某人被依法判定实行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等刑罚时,其在判决实行前所受的强制限制性措施方可视作已被折抵为相应的刑期。 因此我们得知,唯有在被告人被定罪量刑前被置于羁押状态下的,方有可能将此时期抵扣刑期。 而所谓的“羁押”则特指在专门收押拘禁场所的监禁。 然而,取保候审这一过程显然未涉及到对被告人身自由的任何实质性的限制。 故可明确推断出,取保候审期间不能计算并折抵刑期。 《刑法》第四十四条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三、取保候审期间犯罪的管辖权规定有哪些 关于在取保候审阶段再次实施罪行,司法程序中管辖权的确立遵循着一些特定的原则。总体而言,绝大多数情况下,此种管辖权应由犯罪的发生场所所在的地方法院享有。此处所指的“犯罪地”不仅包含了实施犯罪行为的地点,还涵盖了造成犯罪结果的地区。若经计算,由被告人居住地的地方法院进行审理更为合适的话,那么该地方法院也具有相应的管辖权。当涉及到多个同等级别的地方法院均有资格行使管辖权时,则应由最早接手处理此案的地方法院进行审判。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有必要,可以将事例移交至主要犯罪地的地方法院进行审理。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犯罪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这无疑会对犯罪嫌疑人的量刑产生负面影响。 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可在遵守特定法律条件下与他人交流。 他们需获批准才能离开居住地,及时报告个人信息变动,应传唤即到,并禁止干扰证言、销毁证据或串供。 通常,与亲友见面允许,但若可能影响案情或当事人,执行机关可限制此类接触。 简言之,自由有限,需合法合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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