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条件能够达成取保候审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一、什么条件能够达成取保候审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严格规定,以下几种情况下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取保候审措施: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会面临受到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等处罚;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并不具有产生社会危害性的风险;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患有严重疾病导致生活无法自理,或是孕妇或哺乳期女性,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也不存在社会危险性;4.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限已经届满,而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时,需采用取保候审方式继续进行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什么条件能刑事拘留 以下情况符合实施刑事拘留的规定: 首先,行为人应为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且其行为表现为正处于预备犯罪阶段、已着手实行犯罪或是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后立即被侦查机关所察觉; 其次,行为人须经指控确认为罪犯; 再者,侦查机关在对案件进行侦办时必须发现犯罪证据; 最后,在实施犯罪行为后,行为人有试图自杀、逃跑或正在外逃藏匿等情节之一的,均可依法实施刑事拘留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依照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7条之原则规定,取保候审制度主要适用于以下四种情况:首先是可能受到管制、拘役或者附加刑等较轻刑罚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其次是虽然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严厉刑罚,但是其人身危险性并不足以对社会造成严重威胁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再者就是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处于怀孕、哺乳期间的妇女,由于其自身特殊状况而无法对社会产生危害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最后则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已经依法被羁押了一段时间,但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案件尚未审结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取保候审制度的设立,其根本目的在于保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同时也为了保证司法程序能够按照法定程序和时限顺利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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