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轻伤害刑事拘留了有时间规定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一、轻伤害刑事拘留了有时间规定吗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所明定,若公安机关认定某被拘留者需承担刑事责任并予以逮捕,则该等拘留期限届满后的三日内,应依法向当地政府设立的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特别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可延长至一至四个工作日。而对于流窜作案、屡次犯案以及团伙犯罪的重大嫌疑人而言,其审查批准的期限甚至可适当延长至三十天。人民检察院在此类情形下,应于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审查批准逮捕申请书之日起的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轻伤案件的刑事拘留期限有着明确且严格的法律规定,拘留期满后的三日内必须提交审查批准申请,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七日,重大嫌疑人则可延长至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轻伤害刑事拘留吗 在特定的情境下,倘若行为者蓄意实施了人身伤害行为,导致受害者受到了轻微伤害,那么他/她就可能要承受刑事拘留的后果。这是因为刑事拘留,乃是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个强制性措施,主要用于约束和限制那些被控犯有严重罪行或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犯罪嫌疑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对于那些正在进行犯罪活动或者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员,只要他们存在着法律所明确规定的特殊情况,便可依法对其先行拘留。而“涉嫌故意伤害罪”正是这类特殊情况之一。 然而,最终是否会实际执行拘留,还需要综合考虑到案件的具体情节,例如犯罪嫌疑人是否有主动投案自首、是否积极赔偿并获得受害者的谅解等等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九十一条的相关法律法规,当公安机关初步确认某名处于拘留状态中的个体需要进行逮捕时,其在拘留期限到期之后的三天之内必须向当地的检察机关提出对这一事项的审查和批准申请。然而,如果存在诸如特殊情况这样的例外因素,则这个申请可以延长到一至四个工作日。对于那些涉及流窜犯罪、多次犯罪以及团伙犯罪等严重刑事案件的嫌犯来说,他们的拘留期限可以延长到三十天。而当检察机关接收到这些经过申请处理的材料后,他们必须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该名嫌疑犯的决定。换言之,即便是轻度伤害类的案件,也必须在拘留期限结束后的三天之内提交申请;如遇特殊情况,最多只能延至第七个工作日;而对于重大嫌疑人而言,他们的拘留期限则可以延长至三十天。所有这些都有着明确且严格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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