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属于刑事责任形式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一、刑事拘留属于刑事责任形式吗 刑事拘留并非刑事责任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 刑事拘留乃是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在处理其直辖的案件期间,若遇到法定的危急状况时,针对现行犯罪或重大嫌疑人员而实施的一项临时性措施,旨在暂时剥夺他们的人身自由。 而刑事责罚则主要涵盖了主刑(如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及死刑等)与附加刑(例如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以及驱逐出境等)两大类别。 值得注意的是,刑事拘留仅仅是一种临时性的强制手段,其目的在于确保刑事诉讼程序得以顺利进行,而非作为最终的刑事惩罚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刑事拘留属于侦查阶段吗 刑事拘留乃是侦查阶段的重要环节之一。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存在重大犯罪行为的嫌疑人员,可依法进行刑事拘留。 而被执行此项措施者在拘留过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将受到公安机关的质询。 关于犯罪嫌疑人方面,自首次接受审理调查机构的问话,或是采取强制性措施的当天,便可视自身情况聘请律师,以获取法律咨询、代为申诉以及控告等服务。 同时,受托的律师也有权利向审理调查机构询问被告嫌疑人涉嫌的具体罪行,并于在押期间会晤被告人,以便深入了解相关案件情况。 若审判调查机构认为需要对被拘留的人提起公诉,应在拘留结束后的三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审查批准申请; 如遇特殊情况,则审批期限可延长一天至四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三、刑事拘留属于公安还是司法 刑事拘留在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的事例进行审理过程中所采取的一项强制性措施,主要针对现行罪犯或重要嫌犯。这一手段,属于公安机关与检察院所行使的权限范畴之内。若公安机关面对应当逮捕的现行罪犯或重要嫌犯时,存在法定情形之一者,便可依法暂时拘留。同时,检察院在负责自行调查的事例中,如犯罪人在犯罪行为实施之后试图自杀、逃离现场或者处于潜逃状态;存在毁损、篡改证据或串通口供可能性的犯罪嫌疑人,亦享有自主决定拘留嫌犯的权力。值得强调的是,刑事拘留作为一种临时性质的强制措施,并非刑事惩罚。其主要目的在于迅速制止犯罪行为、查清事例事实真相、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脱或继续对社会造成危害。 刑事拘留是警方或检察院在案件紧急情况下,对嫌疑人采取的临时限制人身自由措施,非刑事责罚。刑责包括主刑(如有期徒刑、死刑)和附加刑(如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拘留确保诉讼顺利,非最终惩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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