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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地役权可以不登记吗
分类 房产纠纷-房产纠纷
解答

一、地役权可以不登记吗

地役权的设定并非必须经过登记手续方可成立,然而若未完成此项程序则难以对抗第三方。在这种情况下,地役权的登记效力是采登记对抗制度,而非登记生效制度为主导。

具体来说,地役权自其相关合同签订之日起即生效,而非完全依赖于登记手续的完成与否。换言之,如若未经登记,该地役权将无法对第三方产生法律约束力。

此外,地役权的登记过程需由双方共同自愿提出申请,同时还需提交相关的地役权合同作为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三百七十四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八十五条: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二、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

1.关于双方的设立路径,存在显著差异。相邻关系乃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一种法定权益;反之,地役权主要依赖于各方当事人通过签署契约而得以确立。

2.若其中任一方权益遭受伤害,他们所能求助的救济方式也各不相同。针对相邻关系受损的情形,通常我们会发起涉及所有权行使阻碍的诉讼;

然而,地役权遭遇破坏之后,受害者有权直接启动地役权受损失的赔偿请求诉讼。

3.针对所能够带给使用者的利益层面,两者也有明显区别。此处所提及的相邻权,特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者在处理相关相邻关系时所拥有的权益。详细而言,在同处于互挨互靠状态之下的房地产的所有人与使用者之间,不论是哪一方为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均有权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者接受一定程度的限制,这就是所谓的相邻权。实际上,以上这种相邻权形象地展现了所有权在某种程度上的限制以及延伸。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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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9 5:55: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