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了要配合传讯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一、取保候审了要配合传讯吗 在犯罪嫌疑人获得取保候审资格之后,如若受到检察机关传唤,通常应积极配合检察官的询问工作,就自己所知晓的案件相关事实进行全面陈述。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对案件展开审查过程中,必须要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律师或值班律师、被害人和其代理诉讼人的意见,并且将这些内容完整地予以记录备案。如果辩护律师或值班律师、被害人和其代理诉讼人有书面意见提交,则需将该等书面材料附于卷宗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 (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 (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 二、取保候审了还要进看守所吗 1、存在着这种可能性。若在取保候审期间当事人违背了相关法律法规,导致警方需要进行逮捕,那么就可以先对其采取拘留手段。 值得注意的是,取保候审仅为一种强制性措施,并未表明该案已经告一段落,只要犯罪嫌疑人具备逮捕所需的条件,便仍有可能被捕。 2、具体而言,如出现如下情形之一,嫌疑人将面临拘留和逮捕的风险: (一)他们有可能继续进行新的犯罪活动; (二)存在威胁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的实质性危险; (三)可能会销毁、篡改证据,妨碍证人作证或串供。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在嫌犯获得取保候审的情况下,应高度重视与检察官的合作关系,全力配合检察官进行调查工作,详尽而准确地阐述相关案情的真实情况。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检察院在审讯过程中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同时需要认真倾听被告人的自我陈述以及辩护律师、受害人等各方相关人员的意见,并且将这些内容详细记录下来。如果有任何形式的书面材料,也需要毫不犹豫地附在卷宗之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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