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装修工程欠款是否具有优先受偿权 |
分类 | 建设工程纠纷-工程款纠纷 |
解答 |
一、装修工程欠款是否具有优先受偿权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装饰装修工程中的工程价款享有专门的优先受偿权,具体权利范围限定于该装饰装修所提升的建筑物价值范畴之内。这部份权力的来源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的第十八条款明文规定:对于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方而言,当其主张就所承包的装饰装修工程进行折现或拍卖后所得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时,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全力支持,除非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方并非该建筑物的合法权益所有人。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支付工程价款的责任】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装修工人受伤怎么分责 在为私人工作的情况下,若行为构成了帮工的性质,通常情况下所产生的责任应由被帮工方承担。然而,若是帮工人存在重大过失导致伤害或损失的话,则双方需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至于具体的责任分配,将会根据事故发生时双方的过错程度进行裁定,包括对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以及营养费等方面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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