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气合同
供用气合同是指供气人即煤气公司、天然气公司通过输气管道向用气人供气,用气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供用气合同中的气是指人工煤气、天然气等可以用作燃料的气体,并通过输气管道输送;罐装的煤气、天然气的出售和购买,不履行供用气合同。
问题 |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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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特征(一)合同的标的物是特殊的商品。 (二)属于格式合同,这类合同一般采用定型化的合同,合同条款是由供方单方拟定的,用方只能决定是否同意订立合同,而一般不能决定合同的相关内容。 (三)合同的履行具有连续性。 (四)合同具有公益性。电、水、气、热力的使用人是社会公众,而供应人往往是独此一家,具有垄断性质,因此,供应人对于相对人的缔约要求无拒绝权,其收费标准由国家规定。 供用电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我国《合同法》中仅对供用电合同做了明确规定,并于第184条规定“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在权利义务上有相似性,供用电合同的法律规则,供水、供气、供热等合同也可准用。 (一)供电人的主要义务 1.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约定供电。未按国家规定的供电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中断供电的通知。供电人因供电设施检修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而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及时抢修。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及时抢修。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用电人的主要义务 1.支付电费。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应当支付电费的逾期利息。经催告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拒绝交付电费的,供电人可按国家规定的程序终止供电。 2.安全用电。用电人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用电人擅自改动供电人的用电装置和供电设施、擅自超负荷用电等,造成供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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