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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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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特征

(一)合同的标的物是特殊的商品。

(二)属于格式合同,这类合同一般采用定型化的合同,合同条款是由供方单方拟定的,用方只能决定是否同意订立合同,而一般不能决定合同的相关内容。

(三)合同的履行具有连续性。

(四)合同具有公益性。电、水、气、热力的使用人是社会公众,而供应人往往是独此一家,具有垄断性质,因此,供应人对于相对人的缔约要求无拒绝权,其收费标准由国家规定。

供用电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我国《合同法》中仅对供用电合同做了明确规定,并于第184条规定“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在权利义务上有相似性,供用电合同的法律规则,供水、供气、供热等合同也可准用。

(一)供电人的主要义务

1.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约定供电。未按国家规定的供电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中断供电的通知。供电人因供电设施检修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而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及时抢修。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及时抢修。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用电人的主要义务

1.支付电费。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应当支付电费的逾期利息。经催告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拒绝交付电费的,供电人可按国家规定的程序终止供电。

2.安全用电。用电人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用电人擅自改动供电人的用电装置和供电设施、擅自超负荷用电等,造成供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相关词条

  • 供用气合同

    供用气合同是指供气人即煤气公司、天然气公司通过输气管道向用气人供气,用气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供用气合同中的气是指人工煤气、天然气等可以用作燃料的气体,并通过输气管道输送;罐装的煤气、天然气的出售和购买,不履行供用气合同。

  • 供用热力合同

    供用热力合同是指热力公司即供热人向用热人提供热力,用热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供用热力合同中的标的物热力,俗称暖气,它是由热力公司通过热力管道输送水蒸汽或热水,利用水蒸汽或热水的散热向用热人提供热力。

  • 供用水合同

    供用水合同是指供水人即自来水公司通过输水管道向用水人供水,用水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供用水合同的标的物是水,这种水不是装在瓶子等容器中出售的矿泉水和纯净水。供用水合同中的水是自来水公司通过输水管道向用水人输送的自来水。合同的主体是自来水公司和用水人(包括居民、企事业单位等)。

  • 供用电合同

    供用电合同是指供电方根据国家计划、用电方需要和电力可供量,保质保量地向用电方输送电力,用电方按电力统配部门下达的用电指标计划用电,并按用电量交纳电费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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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4:5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