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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个体户缴税需要带什么资料
分类 公司经营-工商税务
解答

一、个体户缴税需要带什么资料

须备上如下材料:

1.个体工商户经营执照的正副本;

2.公文中的公章与刻章备案登记卡;

3.个体工商户组织代码机构的正本以及副本,并且要包含CA认证证书;

4.我国国家税务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颁发的税务登记证书;

5.如果您在公司创立初期有适用的运营法规,那么也请务必准备按时提交这些相关法规;

6.若个体工商户曾依法履行社会保险义务,必须提供有关资料;

7.此外,还需准备相关的租赁合同文件,包括租赁凭证和租客所得的租金发票;

8.个体工商户过去三年的财务报表文本;

9.个体工商户过去三年的记账凭证的复印件;

10.个体工商户纳税情况的凭证、单据以及银行流水记录;

11.另外,包括已核销的发票和尚未得到核销的发票。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二、个体户员工社保怎么交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个体工商户有义务前往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部门协助其雇员完成社保登记手续。待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个体经营者方可按照标准,按月为其员工支付社会保障相关费用。

国家颁行的《社会保险法》明文规定,任何用人单位都必须在正式成立之日起的三十天内,依据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单位印章等合法证明文件,向当地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提交社会保险登记申办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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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6 20:1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