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承担方式是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公司犯罪辩护 |
解答 |
一、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承担方式是什么 就单位犯罪而言,我们普遍采纳“双重惩罚制度”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即针对单位型犯罪行为,需要对犯事的单位施加一定金额的罚款,同时对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相关责任人进行刑事处分。 在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对绝大部分的单位型犯罪案件已经贯彻实施了这样的双重惩罚制度。 然而,我们并未忽视法律法规中特别规定的单一惩罚制度。 这种被称为“代理惩罚制度”的单一惩罚制度是指,针对单位型犯罪,不对相关单位判处经济上的罚款,而是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进行刑事审判。 《刑法》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单位犯罪的认定三要素是什么 成立单位犯罪必须满足以下三项基本条件: 首先便是主体条件,指所涉及的组织为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或团体内,在通常情况下,并不强制要求具备法人地位,然而若涉及到私营企业组成单位犯罪,则应具有法人资格; 其次,构成单位犯罪还必须满足主观条件,即实现上述行为需有单位的整体意志作为支撑,而并非仅限于单位内部某一特定人员的意愿,该整体意志或可通过单位决策机构的制定或单位领导基于为单位盈利而依据职权做出决策来进行体现; 最后,谋取利益条件也是必不可少的,这意味着必须是为了单位获取非法经济利益,而非为了单位全体员工或部分员工获得非法利益,只有当整个单位获取了非法利益时才能被认定为是为单位谋取利益。 《刑法》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对于单位犯罪行为,我们采取了“双重惩罚制度”,即不仅要对相关的单位进行罚款处罚,同时还要对其主要责任人进行严厉的刑事制裁。这一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贯彻。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我们也会采用“代理惩罚制度”,即只针对直接负责的人员进行刑事审判,而不对单位施加任何形式的经济罚款,从而展现出法律规定的灵活性与适应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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