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续签劳动合同公司还要给补偿吗 |
分类 | 劳动纠纷-劳动合同 |
解答 |
一、不续签劳动合同公司还要给补偿吗 1、公司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工资待遇等)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终止劳动合同的,没有经济补偿。 2、公司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工资待遇等)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终止劳动合同的,有经济补偿。 3、公司提出不予续订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的,有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不续签劳动合同需要提前通知吗 按照我国现行的劳动法规定,当劳动合同期满之际,倘若双方无意续订合同时,则可默认为劳动关系自动延续至下一个周期。 然而,若劳动者以书面形式明确拒绝续订劳动合同,此种情况应当被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合同期限届满,终止了原有的劳动关系。因此,在这类情况下,劳动者不必履行提前告知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如甲方选择根据当前的劳动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维持原有或进一步改善原有的劳动合同所设立的条件(例如薪资待遇等)与乙方续订劳动合同时,若乙方对此存在异议并决定不再续订,从而导致劳动合同终止时,乙方将无法获得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反之,如果甲方在续订劳动合同时,选择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致使乙方的薪资福利等受到损失而无法接受,继而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话,那么乙方有权要求依照法律规定,获取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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