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证类鉴定
物证鉴定是指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和成果,对侦察活动中收集到的某些物证进行科学分析和鉴定,用以解释和回答它们与案件或案件中的人与事之间的关系,也包括回答罪与非罪问题,提示事物真相,将侦察工作引向深入。物证类鉴定包括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和微量鉴定。
问题 | 文书司法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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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
![]() 文书的概念与分类文书,一般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在社会工作以及日常生活中形成和使用的各种书面材料,即包括公文和书信。司法鉴定领域中,文书系指以语言、文字、图形、符号等为表现形式,依附于相关载体而表达一定信息的书面材料。 文书的分类 按文书的性质分类:包括公务文书、私人文书、有价票证、报纸书刊以及其他包含文字图形和语言信息的载体。 按文书的制作方式分类:包括书写文书、印刷文书以及摄录文书。 按文书的用途分类:包括公文、函件、证件、证书、协议、宣传品、票证、货币、档案、报纸、书刊等。 按文书的表现形式分类:包括文字材料、图表材料等。 按文书的制作过程分类:包括原件、正本、副本、影印本、复印件、复写件、传真件、节录本以及翻译本等。 按文书的状态分类:包括整洁文书与污损文书。 按文书的真实性分类:包括真实文书、变造文书以及伪造文书。 文书鉴定的对象文书司法鉴定作为物证类鉴定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文件检验学的专门理论和科学技术,对诉讼涉及的争议文书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文书司法鉴定的对象是文书物证,即案件中作为书证和物证的文书。文书物证是以书写、印刷或摄录等方式制作的文书为载体,以语言、文字、图形、符号等方式提供有关当事人、文书制作的工具材料、文书的内容以及文书真伪等信息的物质性客体。 按照文书物证的外在表现形式以及内在本质属性,文书司法鉴定的具体对象又可分为:书写笔迹、印制文书、印章印文、污损文书、各种文书物质材料、各类票证、各种语言材料。 根据文书司法鉴定的具体对象,可分为:笔迹鉴定、印章印文鉴定、印刷文书鉴定、污损文书鉴定、文书制作时间鉴定、文书材料鉴定、言语识别鉴定等。 文书鉴定的任务文书司法鉴定的任务,即通过对案件中的文书物证进行鉴别和判断,揭示出文书与案件事实或者当事人之间的关联,为侦查、调查以及审判工作提供可靠线索和诉讼证据。 具体而言,包括: 1. 鉴定文书形成的主体。包括对于文书书写人、打印文书作者、书画作者以及字迹雕刻者的鉴定。 2. 鉴定文书的真伪。主要包括对文书中的签名、文书中盖印的印文真伪进行鉴定;对于文书是否系变造或伪造进行鉴定;对于票证、货币等的真伪进行鉴定。 3. 鉴定文书的制作工具。主要有对书写文书的用笔进行鉴定;对形成打印文书的打印机进行鉴定;对形成复印文书的复印机进行鉴定;对形成传真文件的传真机进行鉴定;对形成印刷文书的油印机进行鉴定;对印制文书的印刷版型进行鉴定。 4. 文书时序的判定。最常见的有对朱墨时序进行鉴定,即判定文书上的印文与字迹形成的先后顺序。此外,还包括对书写字迹中笔画的先后顺序、互相交叉的印文盖印先后顺序进行判定等。 5. 鉴定文书的制作时间。一般包括鉴定文书实际的书写时间;文书的打印时间;文书的复印时间;文书印文的盖印时间;几份文书中的字迹或者一份文书中的几部分字迹是否为同时形成;几份文书中的印文是否为同时盖印等。 6. 鉴定文书的物质材料。包括对文书制作用的纸张(白纸)、书写纸印品、色料等进行鉴定;对粘贴、黏合文书的黏合剂进行鉴定;对文书中存在的其他物质材料进行鉴定等。 7. 污损文书的固定与显现。文书司法鉴定的一项重要任务即是显示和恢复事实。对于被污染、被损坏的文书,应当通过专门技术方法予以固定和辨读。 文书鉴定的作用1. 揭示案件事实、确定案件性质; 2. 明确侦查方向、缩小侦查范围; 3. 认定或排除行为主体; 4. 印证案件中其他证据。 文书鉴定意见的审查1.对鉴定主体的审查 鉴定人的审查包括:审查鉴定人的鉴定资格和鉴定能力;审查鉴定人职业道德;审查鉴定人是否受到外界威胁、利诱等因素的不当影响;鉴定人是否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有无法定回避事由等。 2.对鉴定材料的审查 审查委托人提供的文书物证是否来源于案件;鉴定材料的获取是否符合合法性的要求;委托人提供的供比对检验的样本是否真实可靠;是否确定为嫌疑人或者嫌疑物的样本;委托人要求进行鉴定的物质性检材,如油墨、色料、纸张等是否受到污染、损坏。 3.对鉴定原理和技术方法的审查 审查检验方法和技术手段是否为科学有效的;鉴定人采用的鉴定原理和技术标准是否为已被本领域所公认,是否具有成熟性。 4.对鉴定意见形成过程的审查 在审查此类文书司法鉴定意见时,应当分析鉴定中所进行分析说明的依据,是否必然导出其鉴定意见。 同一认定中,如果检材与样本特征符合点的质量和数量无法达到肯定或否定同一的程度,而草率进行肯定或否定;符合特征的总和不具有特异性而据此作出肯定同一的意见;依据非本质差异作出否定同一的意见等情况的发生,对于鉴定意见的论证都不具有充分性,均属不可靠的鉴定意见。 5.同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审查鉴定意见时,应当注意与物证、书证、当事人陈述、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材料进行互相印证。发现证据时间是否存在矛盾,如果发现存在对立的矛盾时,可以进一步对两者进行审查,对于有矛盾的鉴定意见,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等方式进行审核。 文书司法鉴定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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