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有什么责任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一、刑事拘留有什么责任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明确规定,公检法等相关机构在采取人身强制措施时,特别是执行拘留这一环节,必须要严格履行出示拘留证以及将被拘留人员立即送往当地看守所羁押的义务。同时,拘留时间原则上不允许超过24个小时。但在具备了无法进行通知或存在犯罪嫌疑人为危害国家安全分子、恐怖活动组织者且一旦通知可能会影响到侦查工作进行等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至48小时。然而,一旦此类特殊情况得以消除,应立即恢复并遵守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家属的规定。因此,刑事拘留过程中,公检法等相关机构需要承担的责任主要包括出示拘留证、及时羁押、通知家属等一系列程序性的要求和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二、刑事拘留有两个月吗 在中国境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被拘留者羁押的最短期限为三个自然日,而最长的羁押期则为三十七个自然日。在这期间,公安机关会依法将案件提交给检察机关进行审查批捕,而检察机关也必须在七个自然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若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便可继续对案件展开深入调查,其调查期限通常为两个月。 然而,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而言,他们的审查批捕时间可能会被延长至三十个自然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明确规定,公检法等相关机构在采取人身强制措施时,特别是执行拘留这一环节,必须要严格履行出示拘留证以及将被拘留人员立即送往当地看守所羁押的义务。同时,拘留时间原则上不允许超过24个小时。但在具备了无法进行通知或存在犯罪嫌疑人为危害国家安全分子、恐怖活动组织者且一旦通知可能会影响到侦查工作进行等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至48小时。然而,一旦此类特殊情况得以消除,应立即恢复并遵守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家属的规定。因此,刑事拘留过程中,公检法等相关机构需要承担的责任主要包括出示拘留证、及时羁押、通知家属等一系列程序性的要求和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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