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刑事拘留能否折抵刑期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一、被刑事拘留能否折抵刑期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的明确规定,罪犯所服刑期自判决生效之日开始正式计算;但若在此之前已先被加予羁押,则此等羁押一天可折算为刑期一天数。换言之,假设某人遭受刑事拘留之后,由法院判定确实犯有罪行并给予有期徒刑惩罚,那此人在拘留期间所受的羁押时长便可相应地折抵其应服的刑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被刑事拘留后家属怎么办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某人因涉嫌犯下刑律而遭受刑事拘留时,首先应立即与负责此案件调查处理的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取得联系并了解所涉罪行的具体情况。 其次,当事人享有权利向办案机构查询其被羁押的场所。依照法定程序,传唤及拘传行为不得超过12个小时,且不得采用此类方式来变相限制被告人的人身自由。 此外,公安机关在对某个人实施拘留之后,除非存在妨碍侦查工作进行或无法通知到相关人员等特殊情况外,必须在24小时之内将拘留的原因以及羁押地点告知被拘留者的亲属或其所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的明确规定,罪犯所服刑期自判决生效之日开始正式计算;但若在此之前已先被加予羁押,则此等羁押一天可折算为刑期一天数。换言之,假设某人遭受刑事拘留之后,由法院判定确实犯有罪行并给予有期徒刑惩罚,那此人在拘留期间所受的羁押时长便可相应地折抵其应服的刑期。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