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适用的条件和程序有哪些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一、刑事拘留适用的条件和程序有哪些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刑事拘留的实施条件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行为人正在筹备或实施犯罪活动,或者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后立即被司法机关察觉到;其次,被害者或现场目击者明确指出其为罪犯;再次,在其居住地或周围环境中发现了与犯罪相关的证据;此外,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行为发生后试图自杀、逃离现场,或者已经开始逃亡;同时,存在销毁、篡改证据或串通口供的可能性;最后,行为人无法提供真实的姓名、地址等个人信息,身份难以确定。 关于刑事拘留的具体流程,通常包括以下步骤:公安机关在执行拘留措施时,必须向被拘留人员出示拘留证,并且需要告知其家属拘留的原因以及拘留的期限。在完成拘留手续后,公安机关应在二十四小时之内将被拘留人员移交给看守所进行羁押,并通知被拘留人家属。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公安机关有权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天,但这需要得到人民检察院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刑事拘留适合哪个法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对于现行罪犯或具有重大犯罪嫌疑者,若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尽可适用拘留: (1)犯罪行为正在筹备阶段或者在实施过程中被当场察觉; (2)通过受害者或者现场目击证人的指认,确认其涉及到某项罪状; (3)在其身旁或者居住地找到相关犯罪证据; (4)在犯罪事件发生之后,试图自残、潜逃或在逃亡状态之中; (5)具有销毁、伪造证据或者串通口供的可能性; (6)无法提供真实姓名、住址等个人信息,身份状况不明朗; (7)具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团伙作案等重大犯罪嫌疑。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刑事拘留的实施条件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行为人正在筹备或实施犯罪活动,或者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后立即被司法机关察觉到;其次,被害者或现场目击者明确指出其为罪犯;再次,在其居住地或周围环境中发现了与犯罪相关的证据;此外,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行为发生后试图自杀、逃离现场,或者已经开始逃亡;同时,存在销毁、篡改证据或串通口供的可能性;最后,行为人无法提供真实的姓名、地址等个人信息,身份难以确定。 关于刑事拘留的具体流程,通常包括以下步骤:公安机关在执行拘留措施时,必须向被拘留人员出示拘留证,并且需要告知其家属拘留的原因以及拘留的期限。在完成拘留手续后,公安机关应在二十四小时之内将被拘留人员移交给看守所进行羁押,并通知被拘留人家属。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公安机关有权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天,但这需要得到人民检察院的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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