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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诉讼中如何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
分类 行政类-行政诉讼
解答

一、行政诉讼中如何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

对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可以从两条路径展开:

一是“整体审查”,从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出发,将规范性文件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的审查。

二是“具体审查”,针对被诉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具体条款进行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8条

人民法院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一并审查时,可以从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是否超越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条

款以及相关条

款等方面进行。

二、行政诉讼中什么是借款合同

在此次有关行政诉讼的探讨之中,我们要着重关注借款合同这一概念。所谓借款合同,即是指借款人与贷款人双方经由书面或口头形式订立的,关于借款事宜的法律协议。这份合约对于借款的类别、币种、使用目的、借贷金额、利率水平、期限设定以及还款方式等方面都做了详细明确的规定。

按照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及第六百六十八条的明文规定,借款合同正是借款人向贷款人请求借款,并承诺到期返还该笔款项且同时支付相应的利息的一种合同关系。为了确保其合法性以及稳定性,此类合同应以书面形式呈现,除非在自然人之间的借款事项上,双方另有其他约定。

当我们在行政诉讼的过程中,遇到行政行为对借款合同产生影响、需要对其进行确认或者撤销等相关问题时,法院将会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实际发生的事实情况,进行全面深入的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针对规范性文件的全面审查可从两个角度展开:首先是采取“整体审查”方式,以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者、权力范围以及程序为基础,全方位地对其进行系统性的检验;其次,我们还可以采用“具体审查”策略,聚焦于被指控行政行为所依赖的特定条文,对这些条款进行深入细致的评估和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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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2 21: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