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贿罪怎么构成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一、行贿罪怎么构成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构成行贿罪需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1.犯罪主体必须为一般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单位; 2.犯罪嫌疑人对于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明确的主观认识,即必须具备直接故意的心态; 3.犯罪行为所侵害的法益主要为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的公正性以及国家经济管理的正常运转; 4.犯罪行为人为了实现自己的非法目的,通过给予国家公职人员财物或者在经济交往过程中以各种名目给予国家公职人员回扣、手续费等方式实施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行贿罪怎么判断 针对行贿罪,此犯罪活动主要是指那些为了获取不合法的利益,而向国家公务员、集体经济组织劳动者以及其他从事公务行为者递送财物的非法行为。本项罪名的核心特性主要体现: 首先,行为人的行为是蓄意进行的,其根本意图在于利用国家公务员、集体经济组织劳动者或者其他从事公务行为者的职务之便,为自身谋求私人利益; 其次,在客观方面,他们确实实施了通过金钱、贵重物品、满足个人欲望等方式来贿赂和收买国家公务员或其他从事公务行为者的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如果有人为了获取不正当的利益,向国家公务员递送财物,那么这种行为就构成了行贿罪。 此外,在商业交易过程中,如果违反了国家的相关规定,向国家公务员递送财物,且金额达到一定程度,或者违反国家规定,以各种名义向国家公务员支付回扣、手续费,那么这些行为也将被视为行贿行为。 然而,如果因为受到威胁而被迫向国家公务员递送财物,但并未因此获得任何不正当的利益,那么这种情况并不属于行贿罪的范畴。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贿罪的成立需满足以下四个必要条件:首先,必须存在行贿这一具体行为;其次,该行为必须带有明确的非法意图;再者,行贿行为中需要涉及向国家公职人员提供财货或者其他形式的利益;最后,行贿金额达到一定标准或者情节严重程度才能够被认定为行贿罪。换言之,上述四项要素缺一不可,否则便无法构成完整意义上的行贿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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