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处分的权利吗 |
分类 | 征地拆迁-土地承包 |
解答 |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处分的权利吗 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所赋予的权益,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处分权这一概念主要是指承包方有权在合法范围内自行处置和安排其所拥有的承包土地经营权。这种自主权既包括将土地经营权进行合法的流转交易,同时也并不妨碍承包方选择用其自有资金独立投入经营。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延期三十年是什么意思 关于土地承包期再延展30年这一重大政策调整,值得我们关注和明确的关键点在于,此次行动主要涉及并延长的乃是土地承包权,并非繁琐庞杂的经营权范畴。 这个调整,实际上指向的是家庭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变更,以中国大陆现有的第二轮承包期结束节点为准,重新计算后续期限。 在保障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基础之上,延长土地承包期限这一政策举措并未涉及对原有承包关系的扰乱以及重新发包的复杂操作,更没有刻意打破原有的土地界线。 换言之,在确保我国现有第二轮土地承包关系有效运转的前提下,持有土地的公民群体仍将继续保有其所持有的土地资源。 在这一过程中,务必要特别注意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签订时间,以便在土地承包期后,能够及时重新申领《土地经营权证书》。 至于土地承包期限问题,根据土地类型的不同,分别设定了以下最长承包期限: 其中,耕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草原土地的承包期限介乎于30―50年之间、针对林地则规定了承包期限为30―70年间,如果涉及到特殊类型的林地承包,则需经过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适当延长。 尽管国家严格保护承包方依照法律法规、遵循市场自由原则、有偿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活动,但出于对土地耕地资源的严格保护考虑,承包农村土地的行为并不能改变其所有权性质,承包地的买卖交易更不被允许。 当土地被承包出去以后,相应的权利与义务自然落到了承包方身上,例如他们有权依据法定程序享有土地使用、土地收益的权利,并且具有自主组织生产经营、自行处置农产品等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处分的权利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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