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普通共同诉讼特征有哪些 |
分类 | 诉讼仲裁-诉讼管辖 |
解答 |
一、普通共同诉讼特征有哪些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普通共同诉讼享有显著特性: 第一,案件的标的应属于同类性质; 其次,参与分配诉讼的所有当事人和对手方分别提出了两次以上的诉讼请求; 再者,由于此类诉讼具备可分性的特点,因此民事诉讼中的普通共同诉讼不仅可以个别提起,还允许共同提出。若当地法院判定此类共同诉讼适合予以合并审理,并且在得到当事人的许可后,这样便会构成普通共同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二、普通共同诉讼和必要共同诉讼的区别 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诉讼的显著不同在于,必要共同诉讼乃是指在诉讼活动中,至少有两方当事人存在且其所涉及到的诉讼标的具有密切关联性,且这种关联性的紧密程度已经超出了通常情况下的正常范围,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对此类案件必须进行强制性的合并审理处理。 而普通共同诉讼则指在诉讼活动中,当事人数量大于等于两个,且各个当事人之间的诉求或者主张所针对的均系同一种类的事项,符合法律上允许此类案件进行并案审理的法定要求,同时所有当事人均同意通过联合审理的方式来处理该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普通共同诉讼特征有哪些”,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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