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警取保候审可以批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一、民警取保候审可以批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所明确的规定,公安机关在特殊情况之下有权力对涉嫌犯罪的人员进行取保候审的措施。 倘若民警满足了此法律条款中所列举的各种情形之中的任何一种,例如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 或是可能会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采取取保候审又不会产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况; 或是因其患有严重疾病导致生活无法自理,或是孕妇或正在哺乳自己婴的妇女且采取取保候审也不会引发社会危险性的情况; 亦或是羁押期限已经届满,但案件尚未办理完毕并且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情况,那么公安机关就有权批准对该名民警实施取保候审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民警取保候审期间规定有哪些 在依照程序申请并获得批准后的取保候审期间内,执行机关的司法警察必须严格遵守如下之规定条文: 1.未获得执行部门明确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居住所在的城市或县级行政区划范围; 2.若个人的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有所变更,应在二十四小时之内向负责执行的机关进行详细报告; 3.严禁以任何形式对证人的作证行为进行干扰或阻挠; 4.禁止销毁、篡改证据材料,亦不得与同案犯进行串通口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依据我国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公安机关在符合相应具体规定的前提下,拥有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取保候审的权力。此等规定包含但并不仅限于以下几种情况:即将面临较轻刑罚之惩罚、可能被判有期徒刑以上,但无重大人身安全威胁风险、因为身患严重疾病或者处于孕期哺乳期而导致生活不能自理,亦或是已实际服完羁押期限但是案件仍未审理完毕等等。只要执法机构在依法判定后发现上述任何一种情况符合要求,便可以考虑批准实行取保候审,从而确保法律程序的公正性,并充分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理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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