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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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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证的概念

纵观历史,人类使用物证己有几千年,但“物证”这一概念明确出现在法条中却比较晚,现在一般认为“物证”的概念最早见之于1808年法国的《刑事诉讼法典》。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都明确规定,物证是一种法定的诉讼证据,但无一例外的是,这三大诉讼法均未明确界定何为物证。笔者根据诉讼学证据学专著、教材和专题文章里,将物证概念分为广义的物证和狭义的物证。

物证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明确规定的一种十分重要的证据种类,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物证,是指以实物形式表现出来的证据,包括书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物证是一种依法收集到的,与案件有直接或间接有关联的,并能以其外部的形象特征及所载字迹、符号、图像、声纹特征、属性等证明其与受审查的人、事、物、时、空存在联系,从而可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物质客体;狭义的物证则不包括书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作为我国法定证据形式之的物证属于狭义的物证。

刑事诉讼中常见的物证,有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工具,犯罪过程中留下的物品或痕迹,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物,以及其他可供揭露犯罪和查获犯罪人的物品,如凶器、血衣、现场的指纹、赃款赃物等。
物证和其他证据相比,具有如下特征:
(1)物证具有较强的客观性、真实性。争议的案件事实都是已经发生了的,是现实的客观存在。如果能够判定物证是真实的,不是虚假的,通过物证与案件事实的联系,就能够用其来证明案件事实,因而物证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2)物证具有独立的证明性。物证是一种客观实在的,并不反映人的主观意志,比较容易审查核实。不象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那样,容易受主观因素和其他客观因素的影响。在大多数情况下,物证能独立证明案件事实是否存在,而不需要其他证据加以印证,即可成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例如,在因产品质量而引发的诉讼中,物证就可以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因为,该产品作为争议的标的物本身就是物证。也就是说,只要查明该标的物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就可以直接认定案件事实,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3)物证具有不可代替的特定性。物证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具体物体和痕迹,具有自己的特有的特征,且被特定化于特定的物体之上。因此,它是不能用其它物品或者同类物品来代替的,否则就不能保持原物的特征。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物证必须提交原物。”只有在提交原物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但提交的复制品的一切特征必须与原物相同,照片也只能是原物的真实情况的反映。这种复制品和照片,只是固定和保存原物的方法,作为物证的仍是原来的物品和痕迹,而不是复制品和照片。


二、物证的特征

物证作为证据的具体体现形式之一,显然应具有证据共有的各个特征,即关联性、合法性、法律性等,但物证又是一种特殊的证据形式,应当具有其独一无二的特点。由于物证一般都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稳定性,所以物证往往比其证据更为可靠,具有较高的证据价值。笔者认为:物证有以下特征:

(一)物证具有绝对的真实性

作为物的本身就是真实的。物证以其外部特征、所载字迹特征、声纹特征、物质属性等客观存在的事实状况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物的构成,物的形体,物的处所、状态、运动、变化等都是真实。物证是一种实质真实,而人证是通过形式真实去探求实质真实的。而书证中两种兼备。而物证构成中的全部因素都体现实质真实。

(二)物证具有较强的客观性

物证的内容具有更强的客观性,这是物证区别于其他证据形式的物征。客观性是所有证据的特点之一,但是,物证与其他证据相比较,其内容具有更强的客观性。物证本身是客观存在的物质或痕迹,它们所具有的能够证明物证事实的客观存在的特征,或与外界的特别的联系不容易被人任意左右。只要通过逻辑推理、科学技术等解读物证的手段,人们就可以从该物质或痕迹的客观存在或他们与外界的客观联系本身推导出要证明的事实真相,而解读物证的手段逻辑推理和科学技术的真伪是可以被人类所证明的。

(三)物证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物证作为物是永恒的存在的,它不会被创造,也不会被消灭,只能在运动、发展中变换自己的形体和形态。它的物质结构和物质属性也是比较固定的。物的这些本性体现在物证中就形成相对稳定性的特点。具体来说,物证有相对稳定的形体、相对稳定的状态、相对稳定的物性,同待证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也是比较稳定的。这种相对稳定的特点,正是办案人员能够认识物证,并利用物证来查明待证事实的客观基础。

(四)物证既具有独立性又对科学技术的依赖性

在现代科学技术没有产生之前,可资利用的物证是很少的,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愈来愈多的物证在诉讼中发挥重要作用。从发现物证到记录物证,从提取物证到检验、鉴定物证,都不能离开现代科学技术。人证可以自我言说、自我表述,因此人证发挥证明作用通常只需以言语的方式便能完成,而不需要借助科学技术手段或设备。但是,除少数物证可经辨认而发挥作用外,绝大多数物证的证明作用要依仗科学技术的介入才能得以发挥。大多数物证的一些细微形象特征、物理属性、化学属性、生物属性、字迹特征、声音特质等,却不是我们的目力能看见、听力能听见、触觉能知悉的。相应地,这些物证通过其细微形象特征、物理属性、化学属性、生物属性、字迹特征、声音特质等对案件中某一事实的说明、解释或固定——也就是这些物证与案件有关联的具体体现——便不是物证本身能做到的,也不是普通人徒手所能为的,揭示、认识及比较此类物证的性质、特征等,无一能离开科学技术的介入。

(五)物证的不可替代性

物证的证明价值一般属于特定的物体与痕迹,它是直接反映案件事实本身,而不是同类物,替代物或者模型。它的不可替换性是由物证的双联性决定的,即物证不可用任何其他同类客体替换,否则其双联性便遭到致命的破坏。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提交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物确有困难的,可提交原物的照片或模型。这种规定,并非表明物证可由他物替代,相反,正是对物证之不可替代这一特点的肯定。

(六)物证的被动性

由于物证是客观存在物,属于无意识的证据,不能自明其义,而且物证的证明力在许多情况下需要借助科学技术、特殊设备等,只有经过人的能动作用去发现、识别、挖掘它同案件事实的客观联系,并进而将其纳人诉讼轨道,才能发挥其证明作用。因此,物证的证据意义不如人证明显,即能动性不够。

(七)物证的局限性

无论是物证等实物证据还是人证等言辞证据,都应能证实一定的案件事实,否则其不可能成为案件中的证据。而被证实的案件事实,则既可能是案件的主要事实,如刑事案件中是谁在何处实施了某犯罪行为,或民事案件中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也可能只是全案中的某一局部事实或某一片断。由此看来,物证的证明作用往往局限于案件听某一个事实、某一个片断,而不能完整地说明整个案件的关键事实、主要事实,物证需要与其他证据(含其他物证)一起共同构成一个环环相扣的证据链,才能证明案件的关键或主要事实。

三、物证的分类

就物证而言,将物证划分为不同种类也即根据物证的具体特点分类,显然,所依据的准则不同,对物证特点予以分析的角度不同,则物证被归入的类别也就各不相同。

(一)直接物证和间接物证

根据物证与案件主要事实间的相互关系、或者说是根据物证是否具有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能力、特点而对物证进行的分类。如果说,某物证能单独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那么该物证就属于直接物证;如果说,某物证不能单独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只能证明案件中的一些次要事实,或者说只能与案件中的其他证据一道共同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那么该物证便是间接物证。所谓“案件的主要事实”“是指对确定案件或诉讼具有关键意义的事实”。所谓“单独证明”,也就是“独自证明”,即指仅依据单一的物证去证明某一事实。由于物证系以其外部形象特征、所载字迹特征、符号图像特征、声纹特征及物质属性等证明案件事实,而这些外部形象特征、所载字迹特征等均属于一种静态的客观存在,但却无法表明是谁实施了这一行为或活动、为什么要实施这一行为或活动,因此,物证一般是很难单独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的,通常属于间接证据,归于间接物证的范畴。

(二)物体、物品类物证和痕迹物证

这是根据物证的表现形式特点而对物证进行的分类。所谓物体、物品类物证,即由占有一定空间的物质性实体及日常生活中的各种物品本身构成的物证。所谓痕迹物证,即以物体、物品上承载或空间中拥有的痕迹来证明案件真实的一类物证。

1、物体、物品类物证

(1)文书物证
文书物证是以文书这一特殊物品形式而存在或表现的物证。由于文字、符号、图案等方式在纸张上表达思想或意思的物品均可视为文书,因而遗嘱、合同、发票、借条、各类证件、货币、邮票、车船票、投保单、存折等均可能成为文字物证。

(2)音像物证
音像物证,也可称作音像证据,乃以音像材料------如录音带、CD、录像带、VCD、DVD、MP3等-----这一特殊物品形式为其具体表现或存在方式的一类物证。

(3)物质物证
这类物证的表现形式既非文书也非音像材料,而是除文书及音像材料之外的其他各种物品物体,但它与下面要谈到的“其他物体、物品及物证”有着本质的区别:物质物证需以其本身具有的物质属性而不是外观状态证明案件中的有关事实。换言之,即物质物证并不依赖于其表现出的具体存在形式即可证明案件,而“其他物体、物品类物证”则是以其外在表现形式的独有特点证明案件事实。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随着化学分析技术、生物技术的突飞猛进,物质物证在诉讼中发挥的作用愈来愈大,相应也愈来愈受到人们的重视。

(4)其他物体、物品类物证
有相当多的物体、物品类物证没有文收或音像材料这样的外在存在形式或表现形,也不以其拥有的化学物质属性或生物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中有关的问题,而是以其外在表现形式方面所具有的独特特点证明相应的案件事实,因而被归为“其他物体、物品类物证”。例如,杀人用的匕首、菜刀,交通事故中被撞毁的汽车,盗窃案中被盗的电视机、冰箱、摄像机、首饰,受贿案中受贿得来的手表、字画、古玩,保险索赔纠纷中遭受自然灾害损伤的农作物,等等。显然,这类物证独特的存在形式或外在特征是其发挥证明作用的基础。将此类物证区别于文书物证、音像物证以及物质物证有着积极的意义:这是一类通常不需要借助专门人员的检验鉴定技术便能发挥证明作用的物证,在运用此类物证时只需依常规出示、辨认、质疑即可。因此,诉讼的裁判者、诉讼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辩护律师等,凭借自己对这些物体、物品的观看、观察、分辨,便能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形成自己的看法或得出自己的结论。

2、痕迹物证

痕迹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所谓广义痕迹,“泛指由于人(有时也可能是动物)的活动而在客观环境中物质性客体上形成的各种物质性变化,包括客体形态结构的变化、物体的移动、物质的增减,等等”。所谓狭义痕迹,即形象痕迹,是一个客体在力的作用下,与另一个客体相接触后在另一客体表面留下的印痕。对照《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对“痕迹”一词所作的解释,徐立根先生对“痕迹”所给出的前述界定不仅与之相吻合,而且更为准确、周延,更易于为人们把握。

所谓痕迹物证,是指以痕迹的存在形式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证。物质痕迹是两种物相互作用的结果,例如,桌面上的指印是人的指头接触桌面的结果;尸体上留下的牙印痕迹,是牙齿接触皮肤的结果。痕迹的证据作用是很大的,如从脚印(鞋印)可以判断留下脚印者的身高、体重、大致年龄、行走习惯、职业特征等;还可以判断走动方向,进面搞清脚印的来龙去脉,为查明犯罪分子提供了一定的重要线索。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们认识痕迹物证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不仅成功利用脚印、指印这样一些人体痕迹,也开始利用掌印、耳印、唇印等印迹。

(三)物理物证、化学物证、生物物证

一般情况下,很多物证均需要施以一定的检验鉴定手段、需要专家的介入才能发挥证明作用。根据物证对各种检验鉴定手段的依赖程度,将物证分为物理物证、化学物证和生物物证。

1、物理物证
所谓物理物证,即主要依赖检测手段而揭示出其独特特性、进而发挥其证明作用的物证。此类物证,通常包括各种痕迹物证如指印、足迹、枪弹痕迹、工具痕迹、车辆痕迹等,括文书物证中不需借助化学检测手段揭示其物质属性的部分如笔迹、印文等,包括音像物证,等等。对这类物证的检验鉴定,可能需要用到放大镜、显微镜、各种光源、声纹仪等到物理工具。因所用的手段是物理性的,

2、化学物证

所谓化学物证,即主要依赖化学检测手段、特别是现代分析化学检测手段来揭示或比较其化学属性、进而发挥其证明作用的物证。严格的说,只要主要是借助化学检测手段以其化学成分,或通过比较其化学成分的异同或化学现象的异同来发挥证明作用的物证均应属于化学物证,如文书物证中需要分析或比较其成分的纸张、墨水、圆珠笔油、复印墨粉、印泥印油、油墨等文书物质材料,枪弹痕迹物证中需要阐明成分组成及各自含量的射击残留物等,除此之外,毒物毒品、爆炸物证、泥土、纤维、油漆涂料、油脂、粘合剂、玻璃、橡胶、塑料等也均归于化学物证的范畴。

3、生物物证

所谓生物物证,即主要依赖生物学检测手段来揭示其生物属性、进面发挥其证明作用的物证。各种来源于人体、动物体或植物体的生物物质,如指甲、毛发、血液、精斑、唾液、骨头碎片、皮肉屑、脏器组织碎块、孢子、花粉、叶片、种子等,均可能因其具有某种生物属性而能证明案件中的相关问题。

四、物证的审查与鉴定

物证的审查与鉴定,旨在识别收集到的物品和痕迹的真伪,判明这些物品痕迹对证明案件事实有无实际价值,以及各个无这个内在整个案件证据体系中的证明作用,因此,应当根据物证的特点,着重查清以下问题:

(1)物证是否是伪造的。

(2)物证的来源。

(3)物证与案件事实之间有无关系,这也是物证审查的重点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就是证据。”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个紧密联系的基本特征和属性。我们在理解证据概念的时候,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法律条文中使用的“证据”其涵义可能不同。有时,“证据”是指证据资料,即有待查证属实的证据原始素材。例如,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各种类型的“证据”,在未经查证属实之前,仅仅是证据资料,这些证据可能真实,也可能不真实,需要经过审查判断才能确定。因此,《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3款规定:“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经过查证属实,符合法律规定的表现形式,具有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内容的,才是真正的证据,反之,就只能是假证据,对物证而言,同样亦是如此,这就涉及到物证的审查与鉴定。

“为了审查物证、书证的来源并确定其真实性,应当将物证、书证提交当事人或者证人加以辨认,必要时可以进行鉴定。”本条包括两层意思:第一,为了审查物证、书证的来源并确定其真实性,必须将物证、书证提交当事人或者证人加以辨认,这是一般原则。第二,必要时,必须将物证、书证进行鉴定,这是特殊原则。所谓“必要时”,是指有些物证的证明力必须经过鉴定才能展示出来,当事人或者证人通过五官的直接感知不易辨认或者对方对辨认有异议,该物证、书证意义重大一旦毁损对以后的诉讼将造成重大的影响,需要通过鉴定来固定其证明力等等。

对物证的审查与鉴定(以刑事诉讼为例)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立案、侦查;第二阶段:起诉;第三阶段:审判。

首先,在立案、侦查中,经常会遇到各种各样与案件有关的物证,为了确认其来源和真实性,必须将物证提交当事人或证人加以辨认。侦查人员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其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在此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案件的事实和细节进行认真的审查,看证据是否符合其自身的要求,即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后,进入审判阶段,《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第239条规定:如果需要对文书的来源进行审查,应当将文书提交当事人或证人加以辨认。该规定不仅仅限于书证,还包括物证,同时明确规定了无这个内的辨认为一般原则,鉴定为特殊原则,有利于保证物证的客观真实性。现代刑事诉讼法是为追控和惩治犯罪而设立的规范,在追控和惩治犯罪的问时,还必须权衡达到这种目的的手段,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控方提出的每一项物证都是为了证明犯罪嫌疑入犯罪的可能性。但在这个证明的过程中,一定要坚持对证据三性的把握,体现物证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在证据的三性中,客观性是排在第一位的,而物证鉴定则能揭示物证与犯罪的关联性或联系性。不合法手段取得的客观物证及其鉴定结论无疑也具有对犯罪行为的证明力,但却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也就是说对物证进行客观准确的鉴定既是对法律的尊重又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为此,笔者认为,为了更好的坚守司法的公平和正义,我们有必要对涉及犯罪嫌疑人的定案根据的证据的每一个环节进行必要的监督和审查,特别是证据的来源,要引起足够的重视,为此应当建立与之相适应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这样不仅有利于增加办案过程中的透明性,而且有利于维护司法的公平和正义,确实保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能有效的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而且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还有利于增强办案人员的责任意识,提高所办案件的质量,为依法治国提供可靠的保证。

五、物证的意义

物证是三大诉讼法中都有规定的一种重要证据。根据其多方面特点,同各种言词证据相比,特别是同一些可变性较大的证据(例如双方当事人陈述、被告人口供、犯罪嫌疑人口供)相比,其证明力更强。因此,物证在各种诉讼证明活动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综上所述:物证是查明和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根据;是检验、鉴别其他证据真实性、可靠性的有效手段;物证是制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力武器,也是促使当事人如实陈述有力根据。物证是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工具。

物证相关词条

  • 电子证据

    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计算机及相关通讯设备为载体,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能够证明某事项或与某事项有关联的资料。

  • 事实清楚

    事实清楚,是指案件现有材料及证据确实充分,法官能够据此判明案件并以此作出判决。

  • 有罪证据

    有罪证据,是指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人证言、录音录像、物证、书证等材料。

  • 民事司法鉴定机构

    民事司法鉴定机构,是指在解决民事纠纷的诉讼活动中,接受委托人鉴定委托,遵循法律规定的方式、方法、步骤以及相关的规则和标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专门单位。

  • 鉴定费用

    鉴定费用,是指鉴定机构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对争议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进行鉴别和判断时所需的必要费用,该费用一般由当事人承担。

  • 调取证据

    调取证据,是指国家机关、律师有权根据法律规定自行收集,或者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用于证明案件中待证事实的客观材料,

  • 录音资料

    录音资料,是由一定的设备将事件发生过程中产生的音响记录下来形成的资料,是运用声学、电学、化学、机械学等方面的科学原理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

  • 事实不清

    事实不清,是指案件的真实情况凭现存的证据无法判断,或证据链不完整,需要补足相关证据才能认定案件性质并据此作出判决。

  • 检查报告

    检查报告,是指由检查部门出具的记录检查项目、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是否合格等的资料。

  • 民事司法鉴定

    民事司法鉴定,是指在解决民事纠纷的诉讼活动中,专门单位接受委托人的鉴定委托,遵循法律规定的方式、方法、步骤以及相关的规则和标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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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7:1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