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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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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书证的概念

书证是指以其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的有关情况的文字材料.凡是以文字来记载人的思想和行为以及采用各种符号、图案来表达人的思想,其内容对待证事实具有证明作用的物品都是书证。书证从形式上来讲取决于它所采用的书面形式,从内容上而言取决于它所记载或表达的思想内涵与案情具有关联性,因此能够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二、书证的发展

书证作为诉讼证据,早为罗马法所确认。古巴比伦《汉穆拉比法典》

中亦有运用书证的规定。在中国古代的西周诉讼中亦有运用书证的规定。在中国古代的西周诉讼中,即已采用书证。<周礼·地官·小司徒>记载:“地讼以图正之。”《周礼·秋官》记载:“凡以财狱讼者正之以傅别约剂。”傅指文书,别指一分为二,双方各执其一。“傅别”就如同后来凭骑缝核对的票据。“约剂”也是古代作为凭信的文书契券。说明当时地讼、财讼都需调取书证。秦简《封诊式》中,也有将簿籍记录作为逃亡罪证据的记载。 资产阶级国家诉讼中,英美法系国家根据最佳证据法则,对书面证据要求提供原件。如原件在第三人手中,法院可用证令状命令其交出。如果至此原件仍未交出或存在原件毁失、原件无法提交法庭等情况时,才允许采纳第二手材料。大陆法系国家对使用第二手材料没有这样严格的限制。英美法系国家规定,当事人一方可以书面要求对方证实任何有关文件的真实性。文件的真实性需由原件签署人提供证明。在不能办到时,才允许采用其他证据。大陆法系国家规定,某些特定的书证,例如经过公证的文件,具有可靠的证明力,对法官具有约束力。在法国,文件是否伪造,需经特别程序证明。

在中国民事诉讼理论中,书证因制作主体的不同,分为公文书证和私文书证。公文书证由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依职权制作;私文书证由公民个人制作。在效力上,公文书证优于私文书证。书证因内容不同,分为处分性书证和报道性书证。处分性书证的内容,能确定、变更或者消灭一定的法律关系;报道性书证的内容,只报道某种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而没有处分性的法律目的。书证因制作形式的不同,分为普通形式书证和特定形式书证。普通形式书证只要求具有一定的思想内容,而不要求具有法定的形式。特定形式书证不仅要求具有一定的思想内容,还要求具有一定的形式,并依法定程序制作。此外,书证由于相互之间存在的不同关系,又有原本、正本、副本、缮写本、影印本、节录本等区别。

中国刑事诉讼中,书证主要由侦查和审判机关通过勘验、搜查等方法收集,也可由单位或个人提供。民事诉讼中,书证应由当事人向法院提供,也可由法院主动收集(见证明责任)。当事人持有书证时,应在法庭辩论前提出。如果书证为他人持有,当事人应指出持有人以及书证的名称、内容、可以证明的事实和要求持有人交出书证的理由。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并应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或节录本。

在中国,任何书证都没有预定的证据效力。《民事诉讼法(试行)》第5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对经过公证机关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效力,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对书证可通过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鉴定等方法进行审查。刑事诉讼中,书证应在法庭上宣读,并听取当事人和辩护人的意见。民事诉讼中,书证应在法庭上出示。审查书证时,应注意书证是否伪造,内容是否可靠,形式是否合格,能证明案件中什么待证事实等(见文书检验、笔迹检验、印章印文检验)。

三、书证的特征

1、从概念上的认知角度而言,书证具有广义与狭义的双重属性,狭义上的书证主要是指文书,即以书面文字材料为本质特征的证明文书,而广义上的书证则包括文书在内的可通过其客观载体来体现特定思想内容的一切物质材料。在一般证据法意义上,书证是采用广义的理解来对其概念加以界定的。

2、书证在形式上必须是文字、符号或图案等来记载或表达人的特定思想内容的物质材料,并且,这种为一定方式所记载的思想内容,应按照通常标准为人们所认识和理解,以此作为传播信息资源的必要媒体。

3、书证由于其所载现的实体具有明确的思想内容,因此容易被常人所理解。

4、书证不仅内容明确,且形式上也相对固定,稳定性较强,一般不受时间的影响,易于长期保存。

5、书证具有物质性,基于书证所表达的思想内容必须以反映一定的物质材料作为其存在的客观载体。

6、书证具有思想性、客观性、真实性、并与案件有关联性。

四、书证的特点

 第一,书证是用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
第二,书证的思想内容
书证是通过文字、符号或者图画等表达的。交通事故中的各种医疗收费票据、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的调解协议都属于书证。
常见的书证包括合同书、各种各样的公、私文书、租赁契约、结婚证、房产证、商标、信件、电报、牌号、车船票、各种运输单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常见书证

常见的书证包括合同书、各种各样的公、私文书、租赁契约、结婚证、房产证、商标、新建、车船票、各种运输单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是用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证的思想内容是通过文字、符号或者图画等表达的。交通事故中的各种医疗收费票据、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的调解协议都属于书证。

书证的分类

分类(一)

1. 文字书证:指以文字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有关事实的书证

2. 图形书证:指以图形表现的内容来证明案件有关事实的书证

3. 符号书证:指以符号作为内容来证明案件有关事实的书证

分类(二)以制作主体分类

1. 公文书证:指以工价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所制作的文书的内容作为证明案件有关情况的书证

2. 私文书证:公文书证以外的其他书证

分类(三)以法律效果分类

1. 处分性书证:指书证中所记载的或表述的内容,以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为目的的书证。

2. 报道行书证:指书证中所记载或表述的内容,反映的只是制作人的见闻、感想、体会等。

分类(四)以书证的制作方式和来源的不同进行的分类,可将书证分为原本、副本、复印件和节录本。

书证与物证的区别

1. 物证以其存在、外形等外部特征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真实情况;

书证则以文书或物品所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

2. 法律对物证无特殊的形式上的特定要求,只要能以其存在、外形、特征证明案件事实,就可以作为物证;

对书证则不同,法律有时规定必须具备特定形式或履行了特定的程序后,才具有证据效力。

3. 物证是一种客观实在,不反映人的主观意志;

而书证是一定主体制作的,反映了人的主观的意志。



书证相关词条

  • 电子证据

    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计算机及相关通讯设备为载体,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能够证明某事项或与某事项有关联的资料。

  • 事实清楚

    事实清楚,是指案件现有材料及证据确实充分,法官能够据此判明案件并以此作出判决。

  • 有罪证据

    有罪证据,是指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人证言、录音录像、物证、书证等材料。

  • 民事司法鉴定机构

    民事司法鉴定机构,是指在解决民事纠纷的诉讼活动中,接受委托人鉴定委托,遵循法律规定的方式、方法、步骤以及相关的规则和标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专门单位。

  • 鉴定费用

    鉴定费用,是指鉴定机构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对争议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进行鉴别和判断时所需的必要费用,该费用一般由当事人承担。

  • 调取证据

    调取证据,是指国家机关、律师有权根据法律规定自行收集,或者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用于证明案件中待证事实的客观材料,

  • 录音资料

    录音资料,是由一定的设备将事件发生过程中产生的音响记录下来形成的资料,是运用声学、电学、化学、机械学等方面的科学原理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

  • 事实不清

    事实不清,是指案件的真实情况凭现存的证据无法判断,或证据链不完整,需要补足相关证据才能认定案件性质并据此作出判决。

  • 检查报告

    检查报告,是指由检查部门出具的记录检查项目、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是否合格等的资料。

  • 民事司法鉴定

    民事司法鉴定,是指在解决民事纠纷的诉讼活动中,专门单位接受委托人的鉴定委托,遵循法律规定的方式、方法、步骤以及相关的规则和标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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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7:1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