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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财产保全解除的情形有哪些
分类 诉讼仲裁-诉讼管辖
解答

一、财产保全解除的情形有哪些

财产保全解除的情形如下:

一、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二、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未起诉的;

三、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申请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如果由于申请人的错误而导致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而遭受损失的,应当由申请人负责赔偿。

诉讼中财产保全裁定效力维持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时止。

诉前保全实施后,申请人在法定期间起诉的,该保全裁定继续有效,其效力也应维持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时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七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当事人对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财产保全解除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在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之后,若出现以下几种情况之一,则可解除该项措施:

首先,如果申请人未能在三十天内依据法律程序正式启动诉讼或申请仲裁程序,那么相应的保全措施可以被解除;

其次,当被申请人能够为其所持有财物提供适当的担保时,该等保全措施也将被依法撤销;

此外,如果被申请人选择主动将申请人所请求的标的物交付至人民法院保管,亦可视为自动解除了相关保全措施;再者,如果在裁决做出之后,被申请人能够自觉履行其应尽的义务,那么相应的保全措施也会被解除;

最后,如果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明确表示自愿放弃行使请求权,那么相应的保全措施也将被依法解除。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四条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首先,被申请人有提供担保的法律义务;其次,对于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而言,若其在采取此类保全措施之后的 30 天内并未提起诉讼,那么法院有权撤销该项保全申请;最后,出于充分考虑利害关系人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若申请人主动撤回财产保全申请,法院亦可据此取消相应的保全措施。然而,若由于申请人的失误过错导致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而遭受经济损失,应当由申请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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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8 16:1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