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工伤保险公司不赔偿怎么办 |
分类 | 工伤赔偿-工伤纠纷 |
解答 |
一、有工伤保险公司不赔偿怎么办 若公司未能履行其应负的工伤补偿义务,这无疑构成了一项严重的劳动争议事件。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有权采取多种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种途径: 首先,劳动者有机会尝试与公司进行友好协商,共同达成和解协议,并根据该协议约定的内容支付相应的工伤赔偿款项; 其次,劳动者可向企业内部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或在乡镇、街道等地设立的具备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相关机构提出调解请求; 再次,如果劳动者在一年内的仲裁时效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书面仲裁申请,且需按照被申请人的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 最后,如果劳动者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结果表示不满,不论该裁决为最终裁决还是非最终裁决,均有权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公司已经依法缴纳了工伤保险费,那么其所承担的工伤赔偿责任仅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二,五级、六级伤残人员的津贴补贴; 第三,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反之,如果公司未能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则必须全额承担所有工伤赔偿项目;如公司仍拒绝支付,则工伤保险基金将先行垫付,然后再向公司追偿。待公司补缴完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及滞纳金之后,工伤保险基金和公司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新产生的各项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二、有工伤认定的退休职工要赔吗 对于存在工伤情况的员工在退休之时并不会得到任何经济性的补偿金。 然而,对于一级至四级的工伤员工来说,若其退休之后所享受到的养老保险待遇比他们之前受领的伤残津贴低的话,这部分差额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来予以补足。通常来说,男性员工在年满60周岁以后,女性员工则需年满50周岁方可申请办理退休手续。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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