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子如何分割财产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一、离婚后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子如何分割财产 在夫妇离婚案件中,关于父母购买房产并赠予的情形,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 具体来说,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种情况: 首先,若父母在子女尚未组建家庭之前,即在双方结婚前就为子女出全资购买了房屋,那么这一行为应当被视为对他们本人,即子女的个人赠与,而与子女后来婚配的另一半没有任何关联性。 其次,若子女成年后组建了家庭,并且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再次为他们购入新的房产并且出资出力,那么这笔款项就应当被视为父母对子女以及他们的伴侣双方的赠与,并在子女离婚之时,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配。 最后,如果子女婚后由父母出资购买房产,并在出资时明确表达了这是他们对自己的孩子,而非对方的赠与意愿,那么该房产权应属子女一人所有,而不能归类于共同财产,在子女离婚过程中也无需对此进行分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离婚后父母借钱不还怎么办 假如在离婚之后,父母仍然拒绝偿还相应借款,并且这笔债务被界定为夫妻之间的共同责任,那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项条款的明文规定,债权方享有向借贷人追索债款的权利。 然而,假如这笔债务并非作为夫妻之间的共同责任,但是作为债权方有足够证据证明此债务确实被用来维持夫妻间的共同生活开支、参与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出于夫妻双方共识而产生的,同样可以据此要求借贷人进行债务偿还。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债权方有可能采取法律手段,例如提起诉讼或者申请相关财产保全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在涉及到离婚争议的司法处理中,父母赠送给子女的房产所有权归属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和准确判断。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①若是在结婚之前由父母以其全部财力购买的房产,应当被视为对子女单方的赠与行为;②然而,如果是在子女已经步入婚姻生活后,父母仍然愿意出资金来为他们购置房产,那么即便这笔费用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同样应该被视为父母对于双方的赠与,因此该房产在产权上可能会被纳入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范畴;③此外,如果父母就如何处理这项财产有所明文规定,明确表示只是将其作为子女在婚后的购房之用,那么这样的房产便应被认定为子女的个人财产,在离婚诉讼中无需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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