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自诉案件可以进行和解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自诉 |
解答 |
一、刑事自诉案件可以进行和解吗 可以肯定地讲,针对刑事自诉案件,法院是有权进行和解的。 根据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条款明确规定,对于自诉案情,法院有职责进行调解处理; 而自诉人在法律裁决宣布之前,拥有与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申请撤回自诉的权利。 然而针对那些所涉不良影响较为严重,理应承担刑事过失责任,但却未被公安部门或检察机构接收处理或是不宜以刑事责任责任追究方式加以处置的案件,则不适用调解程序。 而对于其他的一般性刑事自诉案件,法院仍可尝试调解的解决方案。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包括哪些 关于刑事自诉案件的法定范畴,其具体内容包括以下三点: 1.首先,属于必须由受害人直接向法院主张权益且案件性质为无需检察院介入检察院也没有提起公诉的范畴; 2.其次,适用于虽经人民检察院审查但未决定提起公诉,但是受害人却拥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案件的轻微性质的情况; 3.最后,若是受害人有足够凭证证明被告人对自身人身及财产权利构成了侵犯,依据法律规定应对此行为进行刑事追究,然而警方或检察院已就此类案件作出不予追究的明确书面决定,此时也可成为办理刑事自诉案件的条件之一。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在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法院对于自诉案件具有调解的权限,同时赋予了自诉人享有和解或者撤销起诉的权利。然而,对于那些涉及到恶劣社会影响、且已经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机构进行调查后决定不予处理或者不适宜以刑事责任追究的案件,则并不适用于调解程序。而对于一般的自诉案件,法院可以积极尝试通过调解方式来化解矛盾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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