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实际出资人利益保护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
分类 | 公司经营-公司设立 |
解答 |
一、实际出资人利益保护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在公司实际运营过程中,尽管出资人为隐名股东,但从外部视角来看,第三方对于此资金投入情况往往不甚了解,在此条件下,相关法律责任通常由显名股东来承担。 然而针对公司内部而言,隐名股东以实际行为确认了自己的股东身份,因此他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与其他股权持有人并无不同之处,具体涵盖了自身的出资义务、依照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各项义务履行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范围等各个方面;如果隐名股东滥用权力对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他将被要求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2)按时足额缴纳出资,不得抽逃出资; (3)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实际出资人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吗 众所周知,实际出资人不得提出股东代表诉讼之诉求。 实际上,实际出资人即被称为隐名股东。 依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仅于股东名册中有其姓名记录之股东,方能依据该股权名册来推定并行使相应股东权益; 然而,由于实际出资人未能在股东名册中载明自身身份信息,故无法便利地行使股东代表诉讼之权。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隐名股东的定义及其特有的性质。 简而言之,隐名股东乃是借助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在他人名义之下进行投资,同时其投资情况都在公司的规章制度、股东名册以及工商登记文件中所记载为另外一个出资者。 与其相对照,显名股东(又称挂名股东)则为仅仅在工商登记资料中有所描绘却无实际出资之人。 综述隐名股东的基本特征如下: 第一,隐名股东乃通过合法手段达成; 第二,他们由隐名出资人和显名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所决定; 第三,两者之间的合约属于双务、有偿性质; 第四,该合同为承诺性合同以及无需特定格式的合同; 最后,隐名股东投入的资金通常以货币为主,还有部分为未以登记为产权转移形式要件的实物、权利、技术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企业经营活动过程中,隐名投资人尽管不为公众广泛知晓,然而他们所应负有的法律责任主要是由作为明面上的股东来承担。然而,在公司内部环境下,这些隐名投资人由于实际行动已经得到了广泛认可,因此需要承担类似于其他正式股东同样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其中包括按照规定履行出资义务,严格遵守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等。如果隐名投资人肆意滥用其持有权利而给公司或者其他现有股东造成经济损失,那么他们将面临承担对等赔偿责任的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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