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拖久了就没有事了吗 |
分类 | 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处理 |
解答 |
一、交通事故拖久了就没有事了吗 关于交通事故案件的处理时效问题,大致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首先,若无特殊原因干扰,则从伤害事件发生的那一天开始,时效期设定为一年;而关于财产损失的索赔,其时效期限则为三年。 其次,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是自权利人知晓或应当知晓自身权益受损及义务人身份之日起进行计算。 然而,在法律另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但需注意的是,自权利遭受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将不再予以保护。如遇特殊情形,人民法院有权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是否适当延长诉讼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二、交通事故拖车费保险公司报销吗 在涉及到交通意外事件的情况下,例如车辆无法正常移动或故障严重需要进行拖车处理时产生的拖车费用,该部分费用原则上均由保险公司承担并报销。制定在保险条款中的内容详细规定了,对于被保险人为确保自身财产安全和减少损失所支付的必要且合乎情理的施救费用,将依据具体情况给予部分补偿。因此,理论上来说,涉及到的拖车施救费用也应当在其列,保险公司应对此类费用予以偿付。 同时,依照相关理赔法规的说明与解读,交通事故中导致被损害车辆修复所需支出的修缮费用,以及车辆中所搭载物品的损失,以及为了避免二次灾害而进行的车辆施救工作产生的各项费用,如当事人向侵权责任人提出赔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实际情况依法予以支持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交通事故案件的处理时效分为两类:对于人身伤害等涉及到生命和健康权的民事权益,法定期限为一年;对财产损失等其他民事权益,法律规定的三年时间即为诉讼时效。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悉或应当了解自身权益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身份之日起开始计起。然而,超过二十年之后,则将处于司法保护的边缘地带,超出此期限后,法院可能不愿再提供保护。在例外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提出的申请,视具体案情决定是否需要适当延长诉讼时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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