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扣押什么时候归还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一、取保候审扣押什么时候归还 依照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第七十三条明确规定,当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被批准进行取保候审后,若在此期间其行为并未触犯相关法规,那么在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之时,经由依法解除取保候审通知或是相关法律文书的核准,便可凭借着这些凭证前往指定银行领取所缴纳的保证金。故此,当取保候审期宣告结束之际,保证金应当毫无争议地归还原告人或被告人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二、取保候审扣留什么证件 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进出境证件和驾驶证件进行监管与管控时,通常情况下取保候审需要由负责该案件的派出所进行保管;而当涉及到监视居住的情形时,则需要对被指控人员的公民身份证明进行扣留。这两种措施都是在我国司法体系内对于犯罪嫌疑人的临时性羁押措施。取保候审是由相关执法机构对已经初步确认有罪行的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的一种暂时不对其实施拘禁的处理方式。这种措施主要适用于那些犯罪情节相对轻微,无需立即进行拘留或逮捕,但是需要对其行动自由进行一定程度上限制的犯罪嫌疑人。通常情况下,取保候审的执行工作会由公安机关来承担。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條明文規定,如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在取得取保候审批准后,在相關期间内並無侵犯應遵守之法規,那麼在取保候鳩期限届滿時,通過合憲解除取保候審之通知或相關法律文書的批準,便可依據該等證明文件前往指派銀行領回已繳交之保證金。因此,當取保候審期宣告結束之際,保證金應當毫無爭議地歸還給原告方或被告方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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