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信用卡诈骗罪立案条件包括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金融诈骗辩护 |
解答 |
一、信用卡诈骗罪立案条件包括什么 在我国,信用卡诈骗罪的刑事立案标准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利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欺诈性交易,其涉案金额必须达到人民币五千元及以上;第二,采用虚假身份证明骗取的信用卡进行诈骗行为,涉案金额同样需要达到上述标准;第三,对于已经过期作废的信用卡仍继续使用或者是冒用他人信用卡而进行的诈骗操作,只要涉案金额达成这一门槛即视为构成犯罪;第四,恶意透支行为,即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的信用额度或者期限透支,并且经过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之后超过三个月仍然没有归还欠款的情况。这里所说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在透支过程中存在明显的主观故意,即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却依然大量透支,并且在银行两次催收之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的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四条 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二、信用卡诈骗如何定论诈骗罪 凡满足如下条件之一者,便可被认定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首先,此罪行的主体通常为普通公民,但并不涉及到任何法人或其他组织; 其次,其主观心态须明确为故意为之,并以非法侵占他人财务为最终目的; 再者,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制度以及相关企业的财产所有权; 最后,在客观方面,必须有证据证明实施了以下行为: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进行交易,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消费,或者利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从而骗取公私财物,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在我国境内,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主要涵盖以下几方面内容:首先,以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取得到的信用卡实施诈骗为例,所涉及到的财物金额需达到人民币五千元以上的标准;其次,针对那些使用已过有效期、无效的信用卡以及假冒他人信用卡的手段来实施诈骗的行为,同样需要符合相关的财产金额要求;最后,所谓的“恶意透支”行为,即是指持有信用卡的人士故意超越规定的额度或者逾期未偿还透支款项,经过发卡行两次有效催收之后,超过三个月仍然没有归还欠款的情况。这些犯罪行为的共性在于,它们都涉及到了一定数额的财物损失,并且行为人在实施过程中都表现出了明确的非法占有的意图和主观故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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