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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招投标评委受贿罪如何认定
分类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解答

一、招投标评委受贿罪如何认定

对于评选招标专家委员会成员所涉收贿犯罪的认定,必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收贿罪相关条款的明确规定。具体而言,根据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详细阐述,收贿罪的详细处罚规定涵盖了贪污金额的多寡及情节严重程度两大部分因素,这两者共同决定了所适用的相应刑罚力度。若评选招标专家委员会成员在评审决策过程中,借其职务性质而弄虚作假,非法侵占他人所给予的财物,并以此为他人谋求不当利益,那么他们的这种行为便极有可能被判定为收贿罪。在对其是否涉嫌收贿罪进行判断时,我们需要重点关注以下四个关键要素:1.评估其是否有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利的行为;2.确认其是否有非法获取他人财物的事实;3.考察其获取财物的数量以及情节是否达到了法律规定的“较小”、“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等标准;4.分析其是否存在其他加重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例如在提起公诉之前是否如实交代罪行、是否真心悔过、是否积极退还赃款等等。倘若评选招标专家委员会成员的行为满足以上所有条件,并且其所获取的财物数额也达到了法定标准,那么他们就很有可能会被判定为收贿罪。至于具体的刑罚,则需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来最终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二、招投标串标,招标承担什么责任

若各个投标者私下串联,试图在投标过程中进行不当勾结,以及通过向招标方或评审委员行贿以此途径获得最佳竞标机会,该中标结果将被视为无效。

同时,相关部门将依据严重程度对这类行为处以串标攫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到千分之十之间的罚款;对于关联的企业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同样按照企业已缴罚款总额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进行罚款处理;如果存在违法所得,将被永久性地没收;情节特别严重者,将被取消一年甚至两年内参与所有必须经过公开招投标流程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同时,该公司的脸书等社交媒体账号可能还要面临暂停服务的风险,直到主办方正式发出公告为止。最糟糕的情况是,极少数人将有可能因所犯错误而被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这将直接导致他们的企业无法正常运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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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1 16:3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