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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好处与坏处
分类 劳动纠纷-劳动合同
解答

一、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好处与坏处

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利弊权衡分析

该方法的优势在于,可以有效地避免因频繁更换重要职位的关键人才所导致的经济损失;对于广大从业者而言,无论公司在何时何地有权单方面解除或者终止其劳动合同,他们均需向相关员工支付相应的补偿金。不过,此类策略亦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局限性,例如可能会降低员工的流动性,使劳动者无法通过适时的跳槽来实现薪资水平的提升等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情况有哪些

经雇主与员工双方自愿商议并达成共识,可签订不设期限的劳动合同。

在此情况下,如存在以下任一现象时,员工有权利或赞同与雇主续签、订立新的劳动合同,除了员工明确表示愿意签订定时期限的劳动合同之外,应当优先考虑签订无确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首先)在该雇主处连续工作已超过十周年;

(其次)当雇主首次采用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进行改制后再次订立劳动合同时,员工已经在该雇主处连续工作达十年并距离法定退休年龄还差不到十年;

(最后)在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基础上,如果员工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中所述的任何违法情形,那么他们可以优先续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辞退怎么赔偿

鉴于签署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遭受雇主单方面解聘的状况,相关赔偿事宜将依据具体解聘理由来加以判定。倘若雇主因违法行为而实施解聘,则须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金额,向受雇员工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关于经济补偿的具体数额,将根据受雇员工在该企业供职的年限,以每满一年即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方式进行计算。对于工作时间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员工,其经济补偿将按照一年的标准进行计算;而对于工作时间未达六个月的员工,其经济补偿则为半个月工资。然而,如若解聘系由于受雇员工自身过错所致,例如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等,那么雇主便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此处所提及的"月工资",特指受雇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的前十二个月内的平均工资。

无固定期限合同能稳定关键职位,减少经济损失,但公司需支付补偿金。其缺点是降低员工流动性,限制跳槽机会,影响薪资提升。因此,在利弊权衡下,公司应谨慎选择是否采用无固定期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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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7 18:1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