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哪些人可以去办理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一、取保候审哪些人可以去办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于第六十九条所确立之规范,对取保候审进行担保之人选需满足如下诸多条件:既在案情上与此案毫无关联;又具备履行保证义务的充分能力;身为公民,应享有固有的政治权利,并且其人身自由并未受到任何拘禁或限制;同时还应有稳定可靠的居所及稳定的经济来源。因此,只要符合上述提到的条件,任何人皆可担任为取保候审提供担保的重要角色。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二、取保候审哪种条件最好取消 若无法满足以下取保候审所必备的各项条件,便有权利请求解除该取保候审措施: 首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 其次,其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在采取取保候审后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 再次,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孕妇或正在哺乳期的母亲,在采取取保候审后也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 最后,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羁押期限已经届满,而相关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也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因此,只要上述条件未能得到满足,便可依法提出解除取保候审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于第六十九条所确立之规范,对取保候审进行担保之人选需满足如下诸多条件:既在案情上与此案毫无关联;又具备履行保证义务的充分能力;身为公民,应享有固有的政治权利,并且其人身自由并未受到任何拘禁或限制;同时还应有稳定可靠的居所及稳定的经济来源。因此,只要符合上述提到的条件,任何人皆可担任为取保候审提供担保的重要角色。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