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实践性合同和诺成性合同有什么区别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纠纷 |
解答 |
一、实践性合同和诺成性合同有什么区别 主要的差异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关于两类合同成立所需条件的不同之处:诺成性合同仅需各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即可凭此成立,而实践性合同除了需要达成合意外,还须向对方实际交付标的物或者履行其他形式的给付义务方可正式成立; 其次,是它们的成立与生效时刻之间的区别:诺成性合同自双方当事人就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意见之时起,合同即宣告成立; 然而,对于实践性合同而言,在当事人达成合意后,尚需在实际交付标的物之后,合同方能正式成立; 最后,是关于责任承担方式的不同:在诺成性合同中,若一方违反了其应尽的义务,将导致违约责任的产生;但在实践性合同中,如果一方未能履行其义务,并不必然引发违约责任,反而可能会被认定为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二、实践性合同有哪些 实践性合同,是指除了在双方法律主体达成合意外,还必须实际交付相应标的物或者完成其他相应给付义务方可成立并具备法律效力的合同类型。在实践性合同中,除了要求双方达成合意之外,实际上还需要以实物交付作为生效的标识和标志。实践性合同具体包含以下几类: 1.定金合同; 2.借用合同; 3.代物清偿协议; 4.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以及5.保管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第八百九十条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要的差异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关于两类合同成立所需条件的不同之处:诺成性合同仅需各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即可凭此成立,而实践性合同除了需要达成合意外,还须向对方实际交付标的物或者履行其他形式的给付义务方可正式成立; 其次,是它们的成立与生效时刻之间的区别:诺成性合同自双方当事人就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意见之时起,合同即宣告成立; 然而,对于实践性合同而言,在当事人达成合意后,尚需在实际交付标的物之后,合同方能正式成立; 最后,是关于责任承担方式的不同:在诺成性合同中,若一方违反了其应尽的义务,将导致违约责任的产生;但在实践性合同中,如果一方未能履行其义务,并不必然引发违约责任,反而可能会被认定为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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