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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在什么情况下取消探视权
分类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解答

一、离婚在什么情况下取消探视权

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可以取消探视权。

探望权是离异父母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不得任意阻碍、限制甚至剥夺。

但是,如果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有的甚至严重损害子女的利益时,就应对其探望权的行使给予必要的限制。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离婚在什么情况下可被准许

离婚程序在特定情形下得以批准:

首先是一方当事人被医院确诊为患有法律所禁止的结婚相关疾病,或是存在生理上的残缺,亦或是由于其他非人为因素导致无法进行正常的性行为且难以治愈;

其次是一对新人在进入婚姻殿堂之前并未能充分深入地相互理解,仅仅出于轻率的考虑之下便进而决定喜结连理,随后的时间里夫妻之间始终未能培养出深厚的情感基础以共同步入生活的每一个环节;

再者,在二人决定步入婚姻殿堂之时,一方丧事隐瞒了自身患有精神方面疾病的事实,经过婚姻生活中的治疗后仍然未能痊愈,或是婚前已经得知对方隐藏着精神疾病却选择忽视继续走进婚姻的殿堂,或者另一半在婚姻生活中同样患上精神疾病,尽管经过长时间的治疗尚未恢复,以上任何一种情况都构成了家庭破裂的潜在风险;

第四种情形是当其中一方当事人在婚姻登记过程中故意欺骗另一方,伪造相关证件,从而获取《结婚证》;

同时,文中还提到了新婚夫妇在完成登记手续之后,如果并没有实质性的生活在一起,并且似乎没有明显改善的迹象,也可以成为申请离婚的理由之一;

紧接着的例子包括了由于包办、强迫交易等婚姻形式,导致双方随后产生矛盾并提出离婚的请求,即便二人曾经共同生活多年,但事实上感情基础薄弱;

此外,对于那些在婚后不久便立即主动要求离婚的家庭,如果确定无法通过双方沟通来解决问题,法律也是允许的;

接下来的情形则是指在经过两年的痛苦挣扎,双方感情一直无法得到修复,导致最终不得不走上法庭;

还有另行一类情况则是由一方向外寻求婚外情,或者与他人同居,虽然经过长期的耐心教育,但是无辜的那一方仍然无法接受如此的事实,无法妥协,这种情况法律也是允许对方提出离婚申请的;

最后,若有一方犯有重婚罪,无论对方是否提出离婚,法律都会认可并支持这一点的。

当然,除此之外,法律还规定了诸如一方因个人因素贪图安逸不愿工作,成瘾于赌博等不良嗜好,严重影响家庭家庭义务的履行,经多次告诫仍未改变,夫妻间的和谐生活难以为继等等情况,都可以作为申请离婚的理由。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可以取消探视权。

探望权是离异父母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不得任意阻碍、限制甚至剥夺。

但是,如果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有的甚至严重损害子女的利益时,就应对其探望权的行使给予必要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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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2 15:2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