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案抚养费强制执行流程是怎样的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一、离婚案抚养费强制执行流程是怎样的 在这种情况下,首先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并附上详细的申请书以及关于此事的相关证据,这些证据包括但不仅限于离婚协议或者已经做出的判决文书等能够明显显示出对方并没有如约履行支付抚养费用这一义务的材料。 待法院对此进行核实及审查之后,将会依法向未履行执行通知义务的被执行人正式下发执行通知书,以此提示他们应当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 若被执行人仍然拒绝履行,那么法院将会采取一系列必要的法律手段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例如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等多种方式。 与此同时,法院也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之中,对其实施严格的消费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二、离婚案抚养费如何计算 在婚姻诉讼案件中,关于扶养费用的问题通常以当事人月收入之20%至30%为基准进行估算,如同时抚育两名子女则可适度提升至50%左右。 此外,关于这一部分费用的支付方式与金额,可首先尝试由配偶双方协商对此达成共识; 若无法通过协商解决该问题,当事人可考虑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当然,最终的扶养费用数额往往结合子女实际需求、父母双方经济承受力及所在地实际生活水准等多重因素来综合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第五十条 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三、离婚案抚养权问题不是当庭宣判的吗 离婚诉讼案中的子女抚养权归属事宜未必必行当庭宣判。此种宣判方式的决定因素包括事例的繁琐程度、证据材料的完备程度以及法院的工作调度等多方面因素。一般来说,对于那些案情相对简单、事实清晰且双方争议较小的离婚抚养权纠纷,法庭有可能当庭做出裁决。然而,若事例较为纷繁复杂,如涉及到子女个人意愿的确立、对双方抚养条件的详尽审查、以及对子女成长环境的全方位评估等等情形,法院则往往需要在庭审结束之后作适当的梳理与权衡,然后再择期对外公布审判结果。因此,当庭宣判并非处理离婚案子女抚养权问题的唯一途径,当事人应保持耐心,静待法院依据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应向管辖法院提强制执行申请,附详细申请书及离婚协议、判决等未履行抚养费的证据。法院核实后发执行通知,促其履行。若拒执,法院将采取查询、冻结财产、拍卖等措施,并可能将其列入失信名单,限制其消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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