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检察院可以办取保候审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一、检察院可以办取保候审吗 在具备严格法律规定之条件之际,检察机关可依法办理取保候审事宜。 所谓取保候审,意即在惩治犯罪的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针对尚未被依法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对现行强制措施进行相应调整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为了防止其采取隐藏踪迹或逃避侦查、起诉及审判等行为,依照法律规定责令其提供可靠担保人或缴纳保证金,同时签发保证书以确保随时应讯,对其实施非监禁或暂时性解除监禁的一类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在严格法律框架下,检察机关可依法办理取保候审,即针对未逮捕或需调整强制措施的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法律程序,责令其提供担保人或保证金,并签发保证书,确保随传随到,实施非监禁或暂时解除监禁的强制措施。 二、检察院可以释放嫌疑人吗 公诉机关有权选择释放嫌疑人。 依据现行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以及人民检察院对各自裁决逮捕对象,亦或是公安部门对经由人民检察院核准逮捕之人,皆须在捕获后的第24小时之内完成讯息询问工作。 当侦查过程中发现应当不应予逮捕的情况时,须立即释放相关人员,并发给对应的释放证明文件。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 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三、检察院可以限制律师会见吗 在通常情况之下,检察官机构并无权任意对律师同当事人的会面加以限制。这项权利是基于刑事诉讼法所规定,旨在为维护被告人和罪犯的合法权益,包括获得有效辩护提供明确保障。然而,在某些特定状况之下,例如当事例涉及国家机密或调查尚处初期阶段时,根据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检察院有权依法对律师的会面活动进行适当限制。举例来说,如果会见有可能干扰到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经过检察机关的批准,也可能需要对会见的时间、地点等方面做出相应调整。但是,这种限制必须具备明确的法律依据以及严谨的程序要求,并且其必要性和适度性都应当得到充分保证,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权限和范围,否则将被视为非法行为。 在严格法律框架下,检察机关可依法办理取保候审,即针对未逮捕或需调整强制措施的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法律程序,责令其提供担保人或保证金,并签发保证书,确保随传随到,实施非监禁或暂时解除监禁的强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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