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期间变更逮捕的条件是哪些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一、取保候审期间变更逮捕的条件是哪些 在实施取保候审期间,倘若犯罪嫌疑人违反了相关规定,诸如未经执行机构许可擅自离开自身所居住的特定区域(市、县),或者对证人为他人提供虚假的陈述与证据等,很有可能面临警方将原有的取保候审措施予以撤销并变更为逮捕拘留的处理。 另一方面,若案件的证据状况出现了重大转变,例如新发现了能够充分证实犯罪嫌疑人罪行确凿无疑的关键性证据,同时也足以证明其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严厉惩罚,并且仅通过取保候审的方式无法有效防止其再次危害社会安全,那么警方同样有权将取保候审措施变更为逮捕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逮捕的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二、取保候审是否是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在法律规定中,取保候审并不被认定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手段之一。 依据中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对于取保候审的相关条款来看,若法庭、检察部门及公安机关考虑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上了严重的疾病,导致生活无法自理; 或是其正身怀六甲,或是处于哺乳期阶段,他们在采取取保候审时不会引起社会公共利益的危害,均有权利实施这样的行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保证金怎么算出来的 取保候审保证金之金额额度,需综合考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潜在的社会危害性、事件本身的情节与性质、预计可能判处的刑罚程度以及当事人的经济能力等各方面要素来确定。在通常情况下,保证金起始金额设定为人民币壹仟元整。然而,对于涉及经济犯罪活动、侵犯财产权益或者其他对相关财产资源造成损害的罪行,可依据涉案金额或直接财产损失数额的一至三倍范围内,来确定收取保证金的具体数值。关于具体的数额,由决策机关根据前述综合考虑的各种因素进行斟酌,并最终予以明确。若被取保候审之人违反相关规定,经查证属实后,已经缴纳的保证金,将依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选择没收其部分还是全部。 取保候审期间,嫌疑人违反规定,如擅自离特定区域、干扰证人等,或有新证据证明罪行重、可能判有期以上且取保无法防危害,警方可撤销取保候审,变更为逮捕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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