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前财产公证有何好处与坏处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一、婚前财产公证有何好处与坏处 关于婚前财产公证的优势有以下几点: 首先,对于夫妻双方来说,这种方式有着较强的约束作用; 其次,在短时间内处理财产纠纷方面颇具效果,能帮助我们更好地避免一些由于财产分配不当所引发的不必要纷争; 再者,它还可以有效地降低整个社会活动的运营成本以及摩擦成本。 然而,婚前财产公证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例如: 有些人会选择利用其躲避债务; 需要强调的是,婚前财产公证以婚姻关系的建立为前提条件,若婚姻未能成形,那么公证本身将变得毫无意义; 此外,这种方式还可能导致一定程度上的不公平性; 最后,像知识产权等无形财产却难以受到相应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十条 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第三十六条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二、婚前财产公证怎么办理 关于开展婚前行财产公证业务之具体流程: 首先,必须切实做好有关婚前财产公证事宜的前期准备工作,包括收集相关资料等; 其次,在完成了上述准备之后,需要由双方当事人共同赴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交正式的公证申请; 第三步,公证机构将会根据所进行的公证事项及其相关佐证材料进行细致的核实; 第四部,如果经过严格的审查,确认所提交的证据材料真实、合法且充足,同时也能够证明申请公证的事项同样真实、合法,那么公证机关将依法为各方当事人开具相应的公证书。 《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公证申请表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三)申请公证的文书的名称; (四)提交证明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五)申请的日期;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或者盖章,不能签名、盖章的由本人捺指印。 第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申请公证的文书;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 (五)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受理: (一)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二)申请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第十一条 规定的范围;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的规定和该公证机构在其执业区域内可以受理公证业务的范围。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条件的,公证机构应当受理。 对不符合本条 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条件的申请,公证机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因不符合本条 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可以受理该公证事项的公证机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婚前财产公证具备极强的约束力,对于潜在的财产纷争能起到及时有效的解决作用,极大地减少了社会运营和摩擦成本。然而,这一制度也存在一些局限性,例如有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来规避债务责任,同时由于其建立在婚姻关系基础之上,若婚姻未能达成,那么公证便失去了其有效性;此外,公证过程中可能会引发公正性的争议,并且对于诸如知识产权等无形财产的保护力度相对较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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