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保证金缴纳方法有几种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一、取保候审保证金缴纳方法有几种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取保候审保证金的缴纳方式主要有两种可供选择。 首先,便是一次性的缴纳方式,这种方式就是指在接受批准后的同时,一次性、全额地按照法律规定的保证金额度进行交付; 其次,便是依照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相应的法规要求,将保证金分期进行支付,这也是符合现实需要并较为常见的方式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保证金数额的确定及缴纳】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保证金缴纳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直接缴纳现金或银行存款作为保证金; 二是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人,由其承担保证责任。 这两种方式均为确保被告人履行取保候审期间的相关义务。 二、取保候审保证金我不想交怎么处理 如若无法缴付取保候审保证金,那么可以考虑采取监视居住的方式进行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考虑到符合逮捕条件且具备以下任意一种情形时,对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可施行监视居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患有重大疾病、生活起居不便者; 其次,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内的妇女; 第三,是上述特殊人群中唯一的抚养者; 最后,由于案件的特殊性或者是办理案件过程中的实际需求,采用监视居住措施更能带来便利。 《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三、取保候审律师能决定吗 关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取保候审这一程序,其决定并非完全依靠律师独自做出。实际上,律师在此程序中所扮演的角色主要侧重于协助。取保候审作为一种刑事司法制度中的强制手段,其裁定权主要集中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三大机构手中。律师可依据事例的实际情况,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同时向上述决策机构提供相关的法律建议及证据材料,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具备获得取保候审资格的条件,例如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情形;亦或是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况等等。然而,最终能否批准取保候审,仍然需要由上述决策机构结合事例的整体情况进行全面的审查与评估。 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保证金缴纳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直接缴纳现金或银行存款作为保证金; 二是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人,由其承担保证责任。 这两种方式均为确保被告人履行取保候审期间的相关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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