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监视居住是刑事处罚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
解答 |
一、监视居住是刑事处罚吗 不是。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二、监视居住是否先刑事拘留 在被实施监视居住措施的刑事案件当事人中,若有任何违反未获执行机关批准便不得擅自离开实施监视居住的场所等相关规定之行为,且情节严重者,是有可能面临逮捕处罚的。而对于那些确实需要进行逮捕处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我们同样可以依法先将其采取拘留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并非如此。实际上,监视居住乃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界定于刑事诉讼领域之内,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依据特定权限,通过规定被法院判定有罪之嫌犯、被告人在一定时限内不得擅自离开其居住之处或指定之居所,并对其实施一系列监控以及对其个人自由进行相应程度的限制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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