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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夫妻财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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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共有财产的范围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 处理权。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指的是婚姻当事人依照法律程序缔结婚姻,到婚姻关系依法解除或自然终止的期间,即依法取得结婚证之时至离婚生效或因一方死亡婚姻 自然终止之时的期间。法律明确规定属于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主要包括:

1.工资、奖金

是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基于劳动而获得的 报酬,以及基于劳动而获得的工资以外的报酬,其性质都是劳动报酬,包含货币和有关财物。值得注意的是,现实生活中劳动报酬在以各种形式出现,如红包、津 贴、房补、互助金等不同名义出现的收入越来越多,数额也越来越大,这些都应视为工资、奖金性收入,纳入工资、奖金范围,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知识产权收益

是指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基于知识产权而实际取得或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获得的财产收,仅指基于知识产权而的财产权,而不包括基于知识产权而获得的人身权。

3.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是 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照法律规定接受被继承人死亡时留下的合法财产,包括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所取得的财产。赠与所得财产是指夫妻一方或 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接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法律行为而得到的财产,这里的财产必须是明确取得所有权的财产,如不动产已经变更登记、动产交付取得所有权 等。但是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为个人财产。此外,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是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即属于该 子女的个人财产,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技术与夫妻共同财产,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或者所有 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则属于该子女的个人财产。

4.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

是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从事生产、经营,主要指农村中的农业生产和城市里的工业生产以及第三产业等各行各业的生产经营收益,有劳动收入,也有资本收益,如股票债券收入、股份、股权等,

二、法定个人财产的范围

1.法律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

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 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即婚姻关系不论经过多少年,一方婚前财产仍归一方所有。特别要说的是,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 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 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个解释确定的通过时效,婚前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制度,首先是不符合物权法关于物 权取得的规定,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后,这种转化制度更显得不适合,在很多国家都没有;其次是一方婚前已取得产权的财产,因为结婚达到一定时间就自然变为共 同财产,既不合理,也等于变相鼓励有部分人借婚姻不劳而获积聚财物,是对个人财产权的一种不适当的干预,因此,婚姻法修改后,93年的规定将不再适用,夫 妻一方婚前取得的财产自始归一方所有。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夫妻一方因身体受伤 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是专门针对个人身体受伤后需要治疗,身体残疾后丧失部分或全部劳动能力应给予的补助,这些费用的获得都是以个人 身体伤害为代价的,而且由于我国目前的经济发达程度还不是很高,赔偿还是很有限,往往赔偿不足以弥补被害人的实际的物质损失,如果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不见 保证受到伤害人的健康,会影响他们的正常生活,还有可能造成社会负担,因此,法律明确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等赔偿费用为个人财产。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归夫妻一方的财产

夫 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受赠予所得的财产,如遗嘱或赠予合同写明了遗产或赠予财产只归夫或妻一方的,应认定为夫或妻的个人特有财产。这是一项新规定,它与我 国的《继承法》及《合同法》的有关法律规定和理论是吻合的。我国《继承法》的遗嘱继承中,允许被继承人将自己的个人所有财产用合法遗嘱的方式指定由继承人 中的某人或某几人继承,亦可在继承人之外指定遗赠继承人继承自己的财产,还可与他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而被继承人指定谁继承自己的遗产,这是被继承人完全 凭自己的意愿处分自己财产的合法行为。如果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明确遗产归夫或妻一方所有,婚姻法又通过婚姻把这些财产变为夫妻共同财产,这就违背了被继承人 的真实意思,等于变相改变了《继承法》确定的法定原则,变相改变了遗嘱继承中确定的继承人范围,而干预了被继承人依法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在赠予合同中, 赠予人已指定受赠人接受赠予的财产,如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亦违背了赠予人处分自己财产的真实意愿,也与赠予合同成立的法律规定不符

4.专用的生活用品

一 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是指供夫或妻一方个人生活专门使用的,具有明显的个人性质的生活用品,这些个人专用品一旦脱离专用人,往往就失去了应有的价值,如衣服、 首饰、鞋帽等。在实践中,对于不是用于个人生活,而是用于价值收藏等价值较大的财产,就不能仅仅因为财产本身的男、女款式而认定为特有财产,如女方收藏的 大量女式钻戒等。

三、特殊问题的处理

▲由双方父母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 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的新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 下的,该不动产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大多数家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倾注全部积蓄,而且通常也不会与 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购房父母的利益。所以,在实际生活 中,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购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双方父母的 出资份额按份共有,此规定比较合情合理,一般人也更能够接受,同时也利于树立正确的婚姻价值观。《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对《婚 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四) 项、第十八条第一款(三)项的在此类案件中的具体运用进行规定,将产权登记主体与明确表示赠与一方联系起来,可以使父母出资购房真实意图的判断依据更为客 观,便于司法认定及统一裁量尺度,也有利于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但本条的规定应安认为一方父母出资为全部出资或者已经支付大部分出资。而如果 一方父母仅支付了首付款,而剩余的按揭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则不应适用该条的规定,而应当认定为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的出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认定为赠 与或者夫妻的共同债务。

▲一方婚前买房,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屋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离婚时该不动产由 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 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根据适用该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需要具备三个条件,一是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二是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并在银行贷 款;三是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在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双方在婚后以共同财产支付房贷的,该部分以及还房贷部分相 对应比例的房产的增值部分,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在解释三实施之前,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 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在实践中大多也认为是一方的财产,而对于归还房贷部分及利息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的处理原则由一方给予另一方 进行补偿,使另一方对于房产的增值得不到任何收益。对于另一方有失公平,而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明确了另一方对于共同偿还贷款部分的赠值有要求补偿的权利。 很好地平衡了这种利益,合情合理。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不得主张追回该房屋,但可在离婚时要求赔偿。

房 屋属于不动产,登记是不动产权物权的取得和公示方式,一般的公民基于对登记公示的信赖,完全有理由认为是个人财产。如果第三人是善意的,应当维护这种交易 的稳定性,否则将伤害到市场交易的信誉。因此,应当依据民法的善意取得保护第三人的利益。而对于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房屋,是对另一共有人财产权益的侵害,应 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可以请求侵权方给予赔偿。

夫妻财产关系相关词条

  • 夫妻财产制

    是指夫妻在夫妻婚前或婚后均未就夫妻财产关系作出约定,或所作约定无效时,依法律规定而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

  • 夫妻财产制种类

    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种类主要包括一般共同财产制、限定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等。

  • 约定夫妻财产

    约定夫妻财产,是指夫妻对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夫妻婚前债务、婚后债务的清偿,婚姻关系消灭时财产的清算等方面达成一致意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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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8: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