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法律百科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法律知识:

 

问题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方式
分类
解答

一、先占

所谓先占,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之动产,并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它意味着最先占有者取得了从未被主张所有权的物品之所有权,因而它是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最早形式。

我 国现行立法对先占未作明确规定,但因先占而取得动产所有权的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则普遍存在,这说明了无主动产之先占取得在一定范围内得到了法律认可。例 如,合法打猎、捕鱼、砍柴伐薪、采集物之所有权,法律予以保护,而先占他人抛弃之物也可取得所有权等。但依先占取得原则取得所有权,须具备以下条件,其 一,先占物须为无主物。所谓无主物,是指现在不属于任何人所有之物,至于是否曾经为人所有,则非所问。因此,被所有人抛弃之物属无主物,被埋藏的文物则不 属无主物,而遗失物并不当然属于无主物。如为有 主物,则不能依先占原则取得所有权。其二,先占物须非法律禁止占有之物。其三,先占物仅限于动产。不动产所有权不能依先占原则而取得,因其所有权的取得, 须经登记。其四,先占物须在先占人支配之下。其五,先占人主观上须有取得无主物所有权的意思。即先占人须有如所有人那样的支配先占物的意思。如先占人仅有 为他人保管的意思,则不能取得所有权。

二、添附

所谓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或劳动相结合形成价值更大的新物,包括附和、混合以及加工。不同类型的添附,其所有权归属问题的解决途径不同,主要表现为:

1.附合

附合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不能分离,若分离会毁损该物或者花费较大,如用他人的建筑材料建造房屋。附合具体可分为两种情况:

▲ 一是动产与动产的附合。这是指不同所有人的动产互相结合,非毁损不能分离或分离的费用较大。从我国的司法实践分析,动产与动产的附合应当由原所有人按照其 动产的价值,共有合成物。如果可以区别主物或从物,或者一方动产的价值显然高于他方的动产,则应当由主物或价值较高的物的原所有人取得合成物的所有权,并 给对方以补偿。

▲二是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这是指动产附合于不动产,成为不动产的组成部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由不动产所有人取得合成物的所有权,但应当给原动产所有人以补偿。

2.混合

混 合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动产互相混杂合并,不能识别。混合发生在动产之间。它与附合的不同在于,附合(指动产的附合)的数个动产在形体上可以识 别、分割,只是分离后要损害附合物的价值,出于社会利益考虑不许分割。而混合则是数个动产混合于一起,在事实上不能也不易区别。但两者的法律效果却无区别 规定的理由,故而各国民法大多规定混合准用附合的规定。

3.加工

加工,是指在他人之物上附加自己的有价值的劳动,使之成 为新的财产。对于加工物所有权的归属,我国司法实践的一般做法是,加工物的所有权原则上归原物的所有人,并给加工人以补偿。但是当加工增加的价值大于材料 的价值时,加工物可以归加工人所有,但应当给原物的所有人以补偿。

三、拾得遗失物

遗失物,是所有人遗忘于某处,不为任何 人占有的物。遗失物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存在遗失的问题。遗失物也不是无主财产,只不过是所有人丧失了对于物的占有,而不为任何人占有的物。民法通则对漂 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与遗失物在同一条中作出规定,这是视遗失物、漂流物及失散的饲养动物有同一法律地位。所谓漂流物,是指所有人不明,漂流于江、河、湖 等上的物品。而饲养的动物,多是指人们饲养的家禽、家畜而言,如鸡、鸭、牛、马等等。这类动物如果走失,所有人丧失对于物的占有,就是遗失物。至于驯养的 野生动物逃逸,所有人还在继续有效地进行追索,如驯养的鹰飞走,所有人正在用其他驯鹰追捕,其他人就不得随意侵犯。但是如果驯养的野生动物回复其自然状 态,如驯养的鹿逃回大森林,就不再构成遗失物。

1.拾得人的权利义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 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 因拾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拾 得人无报酬请求权,但领取人承诺支付报酬的除外。

2.遗失物的归属

有人领取的,归认领人;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拾 得人将遗失物据为己有,拒不返还的,构成侵权行为,权利人可以请求拾得人返还或予以赔偿。拾得人将遗失物转让他人的,权利人可选择的救济方式有:一是自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主张向受让人主张返还遗失物。若受让人通过拍卖或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遗失物的,权利人应向受让人支付其所付的 费用,再向拾得人追偿;其他情况下,权利人无须支付此费用,受让人因此遭受的损失,只能向拾得人主张赔偿。二是直接要求拾得人返还不当得利或予以侵权损害 赔偿。

四、善意取得

所谓善意取得,是指动产占有人或者不动产的名义登记人将动产或者不动产不法转让给受让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善意,即可依法取得该财产所有权的法律制度。

1.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一是转让人须为无权处分人。转让标的物的人必须对该标的物没有处分权,即转让人既不是标的物的所有权人,也没有受到所有权人授权予以处分。

二是受让人受让财产时主观上须为善意。受让人善意,是指受让人相信财产的让与人为财产的所有人。受让人在受后是否为善意,并不影响其取得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占有的时候。推定为善意,由原权利人就受让人的恶意承担举证责任。

三是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受偿。无偿方式取得财产时,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四 是转让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如果双方当事人仅仅达成合意,而没有发生标的物的移转,则当事人之间仍只有债 的法律关系。而没有形成物权法律关系。不能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对于动产来说,一旦善意取得成立,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2.法律效果

一是在原权利人与受让人之间,原权利人丧失标的物所有权,而受让人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获得标的物所有权。

二是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让与人与受让人基于有偿法律行为而发生债的法律关系,在受让人获得标的物所有权以后,应当承担向让与人支付价款的义务,而不能根据让与人无权处分而拒绝支付价款。

三是在权利人与让与人之间,由于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是所有权发生转移,因此原权利人无权要求让与人返还原物,只能要求无权处分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让与人返还不当得利。

3.其他注意问题

▲除了动产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外,不动产上也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当然不动产的善意取得以登记为要件。

▲拾得遗失物、赃物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根据《物权法》规定。权利人可以要求遗失物的占有人返还原物,即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漂流物、隐藏物、埋藏物适用同样规则。

▲善意取得不但适用于所有权的取得,也适用于他物权的取得,如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质权等。

随便看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

 

Copyright © 2002-2024 lawask.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4/7 7:5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