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试用期公司未交社保,离职能否要求补偿 |
分类 | 劳动纠纷-社保纠纷 |
解答 |
一、试用期公司未交社保,离职能否要求补偿 根据相关法规规定,用人企业以及作为雇佣对象的员工均有义务遵守并依规参与各项社会保险的投保事宜。 若任一方未能履行此项责任,没有按照约定的相关要求为员工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用或者办理相应的社会保障手续,均构成对另一方即员工的权益侵犯。 在此种情况下,被侵权的员工有权选择自主提出与雇主解除劳动关系。 如果员工以雇主尚未为其提供完备的社会保险为由,进而自主提出解约劳动关系的请求,此时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 具体而言,经济补偿款将依据该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实际年限逐年计算,每满一年便需向该员工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数额的补偿金额。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试用期公司不交社保合法吗 根据我过相关法律法规,在试用期内缴纳社会保障金是劳动合同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条款之一。因此,无论是企业雇主还是劳动者个人,都应该了解和遵守这一法定义务。 根据法律规定,所有用人单位必须在劳动者开始工作的第30天内为其员工向当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社保登记申请。如果用人单位未能按照规定提交社保登记申请,那么,就需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来确定其应缴纳的社会保障费用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依照法律规定,企业与员工均负有为自身及其家属购买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如果未能正常履行这一责任导致相关利益受到了损害,那么员工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在以用人单位未能实现全员参保作为法定解约理由的情况下,单位必须根据工作年限向员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补偿金额按照员工在公司服务的年份进行计算,每任职满一年则增加一个月的当年度平均每月工资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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