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效力待定合同追认期限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效力 |
解答 |
一、效力待定合同追认期限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追认期限是三十日。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二、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关于合同效力待定及可撤销之异同,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合同效力待定的内涵是,在未经相关权利人确认之前,该合同的效力仍然处于悬而未决的待定状态; 然而,相较于此,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之前,则属有效合同,当该合同遭遇撤销之后,将自始失去效能。 其次,效力待定合同的缺陷通常体现在行为主体缺乏签订契约或者处置权益的能力上,这样的瑕疵在某些情况下还是可以通过适当措施予以弥补纠正过来的;但是随时间的流逝,可撤销合同所表现出的问题往往源于当事人的意志表达并不真诚,此类缺陷是无法通过任何方式加以修正。 此外,在诸多法律规定中还存在着其他细微差异与分野,均需要我们密切关注并准确理解。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关于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其被追认的时限为三十日。在此需特别强调的是,对于那些由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所实施的纯粹获得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他们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等状况相符的民事法律行为来说,这些行为是合法有效的;至于他们在其他情况下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赖于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认之后方可生效。对于这类情形,相对人有权请求法定代理人口头或书面确认,这种确认应自法定代理人接收到通知之日起的第三十天内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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