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仅凭借条能否确认千万借款关系 |
分类 | 债权债务-个人债务 |
解答 |
一、仅凭借条能否确认千万借款关系 在涉及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的双方当事人示证责任分配问题上,我们认为出借人应当对其与借款人之间确实存在的借贷关系这一事实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 同时,依据法律规定,出借方必须对自己已经完成了将借款交付给借款人的行为作出证明。 而借款人方面则需要针对自己已经按照约定按时、足额地偿还了所有贷款并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因此,仅仅依靠单方面持有借条并不能贸然判断是否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二、仅凭借条能否打官司 仅凭借条亦可进行诉讼。依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所述,当出借方发起民间借贷诉讼之时,必须向法庭提交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实借贷法律关系确实存在的相关证据。借条作为债权凭证的一种形式,若出借方持有该凭证并据此提起诉讼,则人民法院理应予以受理。 然而,倘若被告针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反驳意见,且经过人民法院审查后认定原告并不具备债权人资格,那么法院将会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请求。因此,借条虽然是启动民间借贷诉讼程序的必备证据之一,但其是否足以支撑胜诉结果,仍需结合其他相关证据及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综合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在涉及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的双方当事人示证责任分配问题上,我们认为出借人应当对其与借款人之间确实存在的借贷关系这一事实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 同时,依据法律规定,出借方必须对自己已经完成了将借款交付给借款人的行为作出证明。 而借款人方面则需要针对自己已经按照约定按时、足额地偿还了所有贷款并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因此,仅仅依靠单方面持有借条并不能贸然判断是否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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