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监察法留置规定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一、监察法留置规定 具体规定是: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监察法》中规定的留置主要包括三个要件: 一是涉案要件。 留置的涉案要件,是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 留置适用的违法犯罪行为主要是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行为,而且是严重的,其他的职务犯罪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轻微的一般不采取留置措施。 二是证据要件。 留置的证据要件,是监察机关已经掌握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且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 三是具备下列法定的情形之一: (1)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2)可能逃跑、自杀的; (3)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4)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留置的上述三个要件相互联系、缺一不可,必须严格掌握,只有同时具备这三个要件,才能对被调查人实施留置。 《监察法》第二十二条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监察法留置是否为强制措施 根据我国《监察法》中的相关规定,留置并非一般的刑事强制措施。 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刑事法律制度中所允许的强制措施仅限于以下五种法定类型: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以及逮捕等。 留置乃是由纪检监察机构与检察机关依据职权采取的一项严格的限制被调查人之人身自由的手段,并不属于刑事强制措施的范畴。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在审讯过程中,被询问者因涉嫌严重的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如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等,监察机构已掌握了其部分违法犯罪的事实和证据。然而,由于案件情况重大且复杂,存在着诸多待解之谜,同时也可能面临逃逸、自杀、销毁证据、串供以及采取其他阻碍审讯行动的风险。因此,经过监察机构的严格审批程序后,可以对该被询问者实施特定场所的留置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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