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液制品
根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血液制品,是特指各种人血浆蛋白制品。
问题 |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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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是指因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导致严重事故的犯罪行为。该罪行属于犯罪中的特殊犯罪,因其涉及到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具体罪名及法律解释如下: 1.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一) 没有履行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法定程序或者超越了法定程序; (二) 未经安全检测或者未检测出安全隐患便予以使用; (三) 未经同意或者强迫采集血液; (四) 有知悉性病、乙型肝炎、丙型肝炎、艾滋病等传染病的人员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 2. 血液中毒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利用有毒物质污染血液或者血液制品,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 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 擅自生产、销售有毒、有放射性、易爆炸、易燃的物品或者提供有毒、有放射性、易爆炸、易燃的服务; (二)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 以危险方法破坏交通工具、管道、电力设备、有限空间的设施等设备的; (四) 以危险方法污染环境的; (五) 以危险方法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 总之,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是一项严重的犯罪行为,涉及到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于违反法律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法律将会予以严厉的惩罚。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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