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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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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刑法条文

《刑法》第341条第1款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国家的一项宝贵自然资源,不仅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而且具有重要的文化价值、社会价值以至政治价值,因此,国家通过制定一系列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法规,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予以重点保护。如《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致使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濒临灭绝的危险,严重侵犯了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制度,应当依法予以惩处。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1988年11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9条规定:“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1988年12月10日国务院批准并由林业部和农业部联合发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共计258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2、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

3、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行为人可能是为了出卖牟利、自食自用、馈赠亲友或者出限取乐的目的,都可以构成本罪。

4、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但可以归纳为3类:猎取珍贵、濒危的陆生野生动物,捕捞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杀害珍贵、濒危的陆生或水生野生动物。

到于其捕杀行为是在何时、何地、用何种工具,采用何种方法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实践中具有非法猎捕和杀害两种方式之一的,即可构成本罪,同时具备两种方式的,也只构成一罪,不能按数罪并罚。

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就构成犯罪。不以其是否具备“情节严重”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既遂,以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为标准。只要完成猎取、捕捞、杀害行为之一的,构成既遂。是否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并非本罪既遂的唯一标志。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认定

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 规定(一)》的规定

第六十四条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 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和本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 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 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与其他罪名的界限

1、与非法狩猎罪的区别

(1)本罪的对象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陆生和水生的野生动物。而后者对象为陆生的一般野生动物。

(2)本罪表现为未经合法许可擅自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进行猎捕、杀害,而后者表现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

(3)本罪客体为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的管理活动,而后者的客体是国家对一般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管理的活动。

2、与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区别

(1)本罪的行为方式为非法猎捕、杀害,而后者的行为方式则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

(2)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后者除此之外,还包括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制品。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341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第346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备注:要按照保护级别量刑,杀害1级保护动物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杀害2级保护动物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杀害3级保护动物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独判处罚金。

加重处罚事由

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而情节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严重,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3条第1款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2)非法猎捕、杀害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的。此外,前引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2)严重影响对野生动物的科研、养殖等工作顺利进行的;(3)以武器掩护方法实施犯罪的;(4)使用特种车、军用车等交通工具实施犯罪的;(4)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特别加重处罚事由

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而情节特别严重的,是本罪的特别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特别严重,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3条第2款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2)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特别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的。此外,前引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符合本解释第3条第1款的规定,并具有第4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例分析

被告人李规山,男,现年44岁,哈尼族,出生于绿春县三猛乡腊姑村,文盲,农民,捕前住绿春县半坡乡二甫村公所二珠村。因本案于1999年12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00年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绿春县公安局看守所。

  被告人李其黑,又名李德先,男,现年38岁,哈尼族,出生于绿春县半坡乡二甫村公所二珠村,文盲,农民,捕前住二珠村。因本案于1999年12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00年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绿春县公安局看守所。

  绿春县人民检察院以绿检诉字(2000)第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李规山、李其黑犯非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于200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绿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跃鹏、李繁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规山、李其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绿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999年12月23日中午李规山到“莫马倮果”山谷地里,发现夹野猪的铁夹夹住一毛色灰红的动物躺在草丛中,便叫李其黑拿枪来,朝动物开了三枪,动物未死。李规山又叫李其黑砍木棒,将动物打死后剥皮食用。经有关部门鉴定,此动物系云豹,属国家一级保护动物。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下列证据:

  1.证人朱俄某(被告人李规山之妻)的证言,以证明其家“莫马倮果”山谷地常有野猪出没糟蹋庄稼,1999年10月的一天,她叫女婿李天得与被告人李其黑一起在地边安放了一盘铁夹;同年12月23日其丈夫李规山打回一只豹子在家食用。

  2.证人余进云的证言,以证明李规山打回一只豹子在家剥皮食用。

  3.证人李嘎才、李沙嘎的证言,以证明李规山、李其黑打得一只豹子后,在李规山家二人协商豹皮、豹骨出售后利益分成。

  4.证人李天得的证言,以证明1999年10月李天得受岳母的委托,与李其黑一道,在“莫马倮果”山谷地边安放了一盘铁夹。

  5.红河州林业局动物检验鉴定书,以证明被打死的动物系云豹,属国家一级保护动物。

  6.现场照片,以证明被告人李规山、李其黑猎杀一只云豹的事实客观存在。

  7.收条,以证明依法收缴的豹皮、豹骨按规定上缴到红河州林业公安科。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未经批准非法猎杀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应追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李规山系主犯,李其黑系从犯,请法庭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规山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事实供认不讳,未作辩解,但以意外地夹住一只豹子,且不知道打豹子犯法为由,请求法庭从轻判处。被告人李其黑辩解:公诉机关指控的打死豹子的经过和其要求分赃豹皮、豹骨利益是事实,但事先李规山未告知其打的是豹子,也不知道打豹子犯法。打了第一枪以后,李规山才告诉他“好像是小豹子”,并且他没有食用豹子肉,请求法庭明查是非。还表示他愿意接受法庭的任何处罚。二被告人对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的证据,除了否认打豹子的木棒不是原物外,其余证据均未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规山在“莫马倮果”(哈尼语地名)种有一片地,地里有山谷和木薯,常有野猪出没糟蹋庄稼。为此,李规山之妻李俄某于 1999年10月叫李其黑和女婿李天得在地脚路口安装一盘铁夹,用来夹野猪。同年12月23日中午12时许,李规山发现铁夹夹住了一毛色灰红的动物躺在草丛中,于是叫在旁种地的李其黑拿枪来,由李其黑装火药,李规山爬到树上打。打了第一枪以后,李规山告诉李其黑:“好像是小豹子”,后又补了两枪,豹子未死。李其黑见状,跑到地边砍了一根木棒递给李规山,李规山便将豹子打死。因李其黑一家不吃虎肉,故豹子被李规山背回家剥皮食用,重约30市斤。经红河州林业局鉴定,该豹子系云豹,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

  上述认定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证人李俄某、余进云、李嘎才、李沙嘎、李天得的证言,红河州林业局动物检验鉴定书、豹皮豹骨收据、刑事现场照片、豹皮豹骨照片,作案工具一支铜炮枪、一盘铁夹在卷佐证,经当庭质证,被告人也无异议,本院已当庭认定这些证据有效。关于打豹子的木棒,经质证二被告人均否认该木棒不是原物,公诉机关也未能提供证据来源,故这一证据无效,不能认定为作案工具。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规山、李其黑未经批准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在知道是豹子的情况下,仍然予以杀害。准备出售豹皮豹骨以获取非法利益,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规山用枪和木棒直接将豹子打死,并食用豹子肉,是主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其黑积极为李规山杀害豹子提供枪和木棒,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比照主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存在,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辩解的开始不知道是豹子的理由与事实相符,在量刑中本院已作了酌情考虑。

  据此,本院为打击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的犯罪活动,维护生态环境和生态平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规山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1999年12月26日起至2002年12月25日止)。

  二、被告人李其黑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1999年12月26日起至2001年12月25日止)。

  三、作案工具一支铜炮枪、一盘铁夹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最新修订版]

野生动物保护法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相关词条

  •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关于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私自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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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12:16:10